一、质押和留置的具体区别
质押和留置主要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性质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无需双方事先约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成立,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当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
3.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可以是原本就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动产,也可以是第三人所有的动产。而留置中的动产是债务人基于特定合同关系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属于债务人自己的动产。
二、出质与留置的区别
出质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出质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这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设定方式,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达成的。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二)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
1. 出质中,债权人占有质物是因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手段。
2. 留置中,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基于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发生的占有。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出质的适用范围较广,可用于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只要当事人达成出质的合意,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2. 留置主要适用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类合同,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这些合同关系中才可能产生留置权。
三、流质条款和留置的区别
流质条款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这种条款在我国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因为其可能损害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利益。
2.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适用范围方面
1. 流质条款适用于抵押和质押关系中,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一种条款,但这种约定受到严格限制。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预先约定。
(三)物权变动方面
1. 流质条款如果被认定有效(在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是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2. 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经过法定的催告等程序后,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并非直接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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