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人留置是否立案,拘传和留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悦慕

一、行贿人留置是否立案

行贿人被留置并不意味着必然已经立案,但留置往往是立案调查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监察机关的办案流程来看,当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时,如果有初步证据表明行贿人存在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会先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目的在于方便监察机关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

如果经过留置期间的调查,监察机关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行贿人存在行贿犯罪事实,符合行贿罪等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就会正式立案并作出相应处理,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如果在留置期间查明不存在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措施,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二、拘传和留置的区别

拘传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适用对象不同。拘传适用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情况也可直接拘传;留置适用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 决定机关不同。拘传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留置由监察机关决定。

3. 执行场所不同。拘传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讯问;留置在特定的留置场所执行。

4. 期限不同。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留置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三、定作合同如何行使留置权

在定作合同中行使留置权需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

(一)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1. 合法占有定作物: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前提是承揽人已合法占有该定作物,比如按照定作合同的约定,定作物已交付到承揽人手中进行加工制作等情况。

2. 债权已届清偿期:定作人应支付报酬或价款的期限已到,经催告后定作人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二)留置权行使的范围

留置的财产为定作人所有的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一般而言,就是该定作合同所涉及的定作物,且其价值应相当于定作人未支付的报酬等费用,不得随意留置与该合同债权无关的定作人其他财产。

(三)留置权行使后的处理

承揽人在留置定作物后,应当给予定作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定作人仍未履行债务的,承揽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定作物的方式优先受偿。但在处置定作物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定作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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