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赔偿,因工死亡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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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认定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浙江A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王某驾驶半挂车,从浙江衢州出发运送氯甲烷至北京市房山区B公司,8月15日晚到达目的地,因B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卸货,邱某与王某滞留于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
8月17日上午,邱某离开停车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其堂兄家中,邱某当晚聚餐并饮酒后留宿。
8月18日上午,邱某在其堂兄家中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查后出具《关于邱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书》认定:1、结合案情,邱某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2、其死亡前饮用过大量的酒;3、邱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邱某家属向A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争议焦点
邱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前往亲戚家留宿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死者邱某在驾车前往北京出差途中已计划前往其亲戚家中探望,2019年8月15日晚到达北京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后,由于停车场相关规定无法外出而作罢,与同事王某在停车场内住宿。
8月17日上午,邱某再次与其堂兄联系,随后离开停车场前往堂兄家中聚餐、饮酒、留宿,其行为无论主观或客观上均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邱某的死亡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离开工作场所并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得适用因工外出规定认定为工伤。
综合:中国工伤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来源: 山东高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来源:工人日报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浙江A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王某驾驶半挂车,从浙江衢州出发运送氯甲烷至北京市房山区B公司,8月15日晚到达目的地,因B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卸货,邱某与王某滞留于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
8月17日上午,邱某离开停车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其堂兄家中,邱某当晚聚餐并饮酒后留宿。
8月18日上午,邱某在其堂兄家中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查后出具《关于邱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书》认定:1、结合案情,邱某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2、其死亡前饮用过大量的酒;3、邱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邱某家属向A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争议焦点
邱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前往亲戚家留宿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死者邱某在驾车前往北京出差途中已计划前往其亲戚家中探望,2019年8月15日晚到达北京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后,由于停车场相关规定无法外出而作罢,与同事王某在停车场内住宿。
8月17日上午,邱某再次与其堂兄联系,随后离开停车场前往堂兄家中聚餐、饮酒、留宿,其行为无论主观或客观上均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邱某的死亡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离开工作场所并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得适用因工外出规定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因工死亡赔偿标准2024最新标准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浙江A公司指派驾驶员邱某、王某驾驶半挂车,从浙江衢州出发运送氯甲烷至北京市房山区B公司,8月15日晚到达目的地,因B公司无法及时安排卸货,邱某与王某滞留于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
8月17日上午,邱某离开停车场前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其堂兄家中,邱某当晚聚餐并饮酒后留宿。
8月18日上午,邱某在其堂兄家中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调查后出具《关于邱某死亡的调查结论书》认定:1、结合案情,邱某符合猝死,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阻塞气道致其窒息死亡;2、其死亡前饮用过大量的酒;3、邱某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邱某家属向A公司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邱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维持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争议焦点
邱某在因工外出期间,前往亲戚家留宿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可知,死者邱某在驾车前往北京出差途中已计划前往其亲戚家中探望,2019年8月15日晚到达北京B公司危化品停车场后,由于停车场相关规定无法外出而作罢,与同事王某在停车场内住宿。
8月17日上午,邱某再次与其堂兄联系,随后离开停车场前往堂兄家中聚餐、饮酒、留宿,其行为无论主观或客观上均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利用空余时间进行的个人活动,与工作无关。因此,邱某的死亡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离开工作场所并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不得适用因工外出规定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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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单位需要承担什么
近日,读者钟捷向本报反映说,她是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工作中会遇到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事件。当劳动者工亡时,一般会有以下三项财产需要处理:一是死亡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领取,二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领取,三是工亡待遇的领取。这往往涉及到继承人的确定和遗产范围的确定等问题。
她想知道: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法律分析
结合钟捷反映的情况,从法律角度看,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方面,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对于死亡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要弄清楚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其中的一半属于其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死者的遗产。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中,丧葬补助金应由实际支出者领取;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工亡赔偿金的享有者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另一方面,要及时跟遗产管理人和代理人对接。遗产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如果因工死亡的员工在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16条规定,如果工亡者有遗腹子的,还应当为遗腹子保留遗产份额。另外,有时还会涉及到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死者无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处理等问题。因此,工亡者生前是否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和近亲属有哪些人,企业往往并不清楚,查起来也比较复杂困难,而且这些事务已经超出了企业的管理范围。
因此,企业和社保机构应当首先弄清楚找谁谈事情,而不应包揽太多。对属于工资、福利待遇这一块,应当与工亡者的遗产管理人对接,由遗产管理人来负责处理;对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支付,应当要求工亡者的家属确定代理人,然后支付给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据《劳动午报》报道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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