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合同变更,保证人责任承担问题是如何的
在主债权合同发生变动之时,作为保证人的责任承担状况可能呈现出以下几类特定情况:
1.未经保证人明确许可的变更: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未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对主债权债务合同进行了修改,从而导致债务负担有所减轻,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仍然需要对修改后的债务承担起保证责任。
若修改后的合同使得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则保证人将无需为增加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变更:若保证人已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那么保证人便需要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3.变更并未对保证责任产生实质性影响:倘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并未触及到债务本身的变动,例如仅是针对违约后预付款返还数额以及返还方式所达成的共识,这种情况并不构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擅自改变主合同,进而影响到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二、帐期保证人如何免责
有这几种情况,担保责任是可以被豁免掉的:首先就是担保合约不合法也就是没法律效应;其次就是保证人在受到欺骗或者是压力之下做出了保证举措;接着是主合同里的条款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就被修改了,这种额外新增的担保责任也是可以豁免的;然后就是虽然保证合约已经达成就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子;最后就是担保期限已经过了。
还有一些别的情况,比如没有签字什么的,这些也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豁免理由。
三、主债权未到期可以不可以起诉保证人
在主债权尚未到期之际,债权人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那么法院将驳回该债权人的请求。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自行协商确定保证期间,但如果双方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结束,那么此种情况将被视为双方并未对此作出任何约定;而当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即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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