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已结案是什么意思,保险理赔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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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结案是什么意思,保险理赔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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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来源:康法君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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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终本了?!

你们为什么不给我执行?!

当得知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这一反应

他们认为“终本”的意思

就是法官再也不会管这个案件

其实不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

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0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04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对象。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

对人民法院而言

“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确实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永远的

我们的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

失信者寸步难行

“老赖”是逃不掉的!

如有被执行人线索,请拨打6684110!!!

尊敬的全区父老乡亲:

当您接到省民调中心0791-12340、0791-86312345等号码的测评电话时,请耐心接听,期待您用普通话作出“满意”的评价。您的回答关乎南康的对外形象,您的赞许和肯定是对全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作最大的鞭策和鼓励!祝您和您的家人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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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取保候审#

#关于取保候审的知识 你要知道的都在这里#


取保候审就等于结案了吗?


笔者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多次被问到同样的问题:是不是取保了就没事了?案子就结了,是吗?以后不会留下案底吧?


鉴于此,笔者从法律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实务经验对取保候审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与各位读者一起分享。


一、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来自《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强制措施》里面。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基于可能判处的刑罚或身体状况或法定办案期限届满等情况,可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公检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中,保证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检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有条件不羁押的自由就没有了。办案机关可以将其拘留,通常情况下,办案的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六、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那么,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就意味着案件结了,犯罪嫌疑人就没事了,成了自由人了?回答是否定的。虽然,不排除存在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时候被不予批准,改为取保候审的。但是,取保候审不等于案件已经结了,公安机关也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只有经法定程序确实不能证明被取保候审人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机关才会销案,也就是案子结了,没事了。

被取保候审人还是担心因为曾经被抓,担心留下“案底”。其实,“案底”不是一个法律名词,其意思应该指的是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一个人一旦留下犯罪记录,其人生轨迹就将发生改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只要案件未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未经依法审判确定为有罪且生效的,当事人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俗称的“案底”。


是不是所有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都不再追诉了呢?

---不是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9 月 18 日,央视今日说法播出了一个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取保候审 30 年之后,照样被抓获归案的情形。案情如下:

1990年12月,河南省发生一起命案,该起命案有两个死者,他们是谷氏兄弟。尉氏县办案民警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还原,1990年12月3日,甄安民、王建忠等人见财起意,劫持了谷氏兄弟,并将他们杀害。1990年12月23日,尉氏警方将潜藏多日的郭海亮抓获。由于没有同案人相互指认,而郭海亮又始终不承认行凶时自己动了手,这起案件就变成了悬案。30年后,案件迎来了转机。 (《今日说法》 20210918 洗不白的人生)

案中的郭海亮 1991年初被取保候审的 30 年后,照样还是因为同案犯的指认将其抓获归案。

所以,取保候审是否意味着案结事了,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

打官司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什么?!终本了?!

你们为什么不给我执行?!

当得知执行案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

当事人无一例外都是这一反应

他们认为“终本”的意思

就是法官再也不会管这个案件

其实不然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

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1.什么是“终本”?

“终本”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案件,执行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执行案件结案方式。

2.为什么要“终本”?

前面已经提到了,主要原因是一些案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但经过调查,张三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法院既不能使案件处于长期未结的状态,又不能放任李四的权利不能实现,于是不得已采取一种折中方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01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02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0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04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3.什么叫“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依照《规定》第三条,所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指的是: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采取“终本”方式结案时,一般还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査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

4.什么叫“财产不能处置”?

依照《规定》第四条,所谓财产不能处置,指的是:

(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2)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5.“终本”后,法院就不管了么?

当然不是。

前面提到,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也并未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终本”后,法院对“老赖”采取的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也会在“终本”后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财产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不是执行案件的终结,更不是对“老赖”的放纵,在“老赖”履行义务之前,法院会追究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对象。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

对人民法院而言

“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被执行人确实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

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由此看来,“终本”只是暂时的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是永远的

我们的执行干警一直在努力!

失信者寸步难行

“老赖”是逃不掉的!

法院发短信已结案是什么意思


“法官,被告说让我赶紧把诉撤了,他就能保证三个月内将欠我的150000元借款一次性归还,我又害怕他再次食言不按时还,我要不要撤诉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问道。

每每这种情况发生,为避免当事人多次撤诉又多次起诉,杜绝程序空转,办案法官坚决不会将案件一撤了之,而是会向原告询问撤诉是否是其本意、撤诉缘由,释明撤诉的法律后果、撤诉与调解、判决结案方式的不同之处,最终尊重原告本人意见进行下一步相关工作。考虑到大多数当事人对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常见的三种结案方式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太了解,今天我们通过一问一答、简单明了的方式向大家做基本释明。

民事诉讼(审判案件)常见的三种结案方式有哪些?

1、调解结案——原、被告双方经法院组织调解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向当事人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

2、判决结案——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举证及事实认定依法裁判,向当事人双方出具民事判决书;

3、撤诉结案——原告撤回起诉,撤诉事由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原告在法院已立案并向其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缴纳,或开庭时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视为原告撤回起诉,法院出具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其二为原告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或基于其他原因,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主动要求撤诉的,法院出具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三种结案方式不同的法律后果。

1、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不可上诉;

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一审终审案件外),对一审民事判决书不服可以上诉,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若均未提起上诉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二审民事判决书不可上诉,送达即生效;

3、准予撤诉及按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不可提起上诉,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有权重新起诉。

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时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权利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的案件一定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吗?

不一定,若被告能按照调解协议或判决主文要求的时间及时履行协议或判决内容,该案件不会进入强制执行,若义务人未按时履行,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或人民法院针对特定案件依职权移送执行才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是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主要工作之一,这里的“法”,不单单是实体法,程序法中例如本文所说的不同结案方式带来的不同法律后果也应该作为“释法”的一部分,让当事人在“懂法”的前提下进行权利选择。


作者| 汤莹妹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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