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撤销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撤销原因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一)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具有交易上重要性的认识错误;(二)表意人因该错误作出了意思表示;(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而非对方欺诈等原因;(四)误解造成表意人较大损失。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通常表现为一方获得过多利益,而另一方承担过多义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对方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与对方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撤销权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当事人若认为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二、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什么条款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条款: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关于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受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中,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合同效力得以确定。
三、合同的撤销权与无效的联系是哪些
合同的撤销权与合同无效存在一定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目的上有相通性。二者均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合同无效制度通过否定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合同的效力,防止不良交易产生不良后果;撤销权则赋予受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撤销合同的权利,保障其能从不利合同中解脱。
(二)法律后果有相似处。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都将产生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二者也存在区别,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无效,而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且需通过法定程序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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