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承诺承担风险能否认定为保证合同

债权债务 编辑:姜泽熙

一、保证保险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区别

1、关于合同内容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证担保乃是保证人和债权人通过协商达成协议,规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依照签订的协议代为履行或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方式;亦即,保证人以承担保证责任为基础,以此形成的保证合同乃是保证担保这一法律形式的具体体现。

而在此方面,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工具,其主要功能在于将被保险人(即债权人)可能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

因此,保证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便是围绕着如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展开。

2、在合同主体方面,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而保证保险合同的参与者则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三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实际上正是购房借款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债务人和债权人。

在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过程中,他们并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然而,保险人在履行保险责任时,必须以收取保险费用为前提条件,从而形成了双方之间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3、至于合同性质问题,虽然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其与主合同之间的确存在着密切的主从关系,但欠缺独立性;相反,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并不具备这种主从关系,二者是相互独立并行存在的。

一旦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便会立即形成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较之下,保证合同呈现出单务无偿的特点,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范畴。

二、承诺承担风险能否认定为保证合同

明白了吧?只要你是真心实意地签订保证书或者承诺书,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且这些条件都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可以说它有法律效力!承诺书其实就是一种合同形式,所以肯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呢,想要让承诺书真正生效,还得满足下面这几个条件:首先,这个承诺书是你自己真心想签的,不能是别人逼着你签的,也不能是因为别人给你什么好处或者威胁你才签的。其次,承诺书里说的事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比如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然的话,承诺书就可能失效了。再者,承诺书里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你只能处理你自己有权处理的东西,不能因为这个去损害别人的利益。最后,承诺书里说的事情也不能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样才能算是有效的承诺书,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记住,只有你自己真心想签的,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损害到别人利益的承诺书,才能真正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还有一点要告诉你,口头承诺有时候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就是答应别人的请求嘛,只要你答应了,那就算是承诺了。承诺需要满足下面这五个条件:第一,承诺只能由接受别人请求的人来做;第二,承诺的时候要告诉对方,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的,就是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对方的要求做出的承诺;第三,承诺的内容要跟对方提出的请求一样;第四,承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对方手里;第五,承诺的时候要说清楚你已经决定好要跟对方签合同了。

当然,如果承诺不符合上面提到的那五个条件,那就可能失效。比如说,答应的人不对,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承诺的内容跟对方提出来的不一样,或者承诺被撤销了等等。但是呢,如果在承诺期内发出的承诺,按照正常情况应该能及时送到对方那里,但由于别的原因导致承诺送到对方那里的时候超过了承诺期,这种情况下,承诺还是有效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不包括保证合同吗

哎呀,保险合同这个东西呢,它是个特别的民事合同类型,除了跟普通合同一样有一般的法律特性以外,还有它自己独特的一些特点哦。

首先嘛,保险合同是个有偿合同。

你知道什么叫有偿合同吗.就是你想要享受合同里的权利,就得付出点代价。

保险合同也是这样,你想得到保险公司给你的风险保障,那你就得掏钱买保险,也就是我们说的保险费啦。

然后保险公司收了你的保费,就得答应你,如果真的出事了,他们会负责的。

这就是保险合同的有偿性质。

再来说说第二个特点吧,保险合同其实是个保障合同。

你看啊,保险合同一旦签订,从生效的那一刻起,到结束的那一天,只要你交了保费,你的经济利益就受到了保险公司的保护。

这种保护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比如你的保险标的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你一笔钱来补偿损失。

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还能给你带来精神上的安慰,让你感到安心,没有后顾之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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