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换法人债务要怎么办
自公司完成法人更换之后,原先遗留的债务将全然由更迭后的公司全面负责。
关于“法人”这一词汇的含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它特指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据法律规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机构。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当公司的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包括但不仅限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应由更替后的公司无条件地承担,无需额外作出任何声明或解释。
若确有必要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只需明确指出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已由变更后的单位全权接手并负责处理即可。
二、公司分立后原有债权债务怎样承担,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在公司进行分立之后,有关原有的债权与债务应依据在公司分立之时所达成的协议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妥善处理。
通常而言,在分立之初所达成的协议都会明晰地阐释债权债务的具体分配方案;然而如若未达致协议或者协议内容不够明确,那么在公司完成分立之后,新设立的各公司可能需承担起对其分立前的公司债务之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之下,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其中任意一家公司单独履行债务,亦或是凭借其享有的权利向各家公司分别索取相应比例的债务款项。
三、公司债务能抵销吗
抵销,作为一种法律术语,系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后,若一方当事人所负之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限,其仍有给付能力且与他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各享有债权,则该两方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在等额债务间相互冲抵,从而使拟进行冲抵的债务得以消灭。
那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是否也存在着类似的债务抵销制度呢?答案是肯定的。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同样可以主张抵销处理。
具体而言,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须得百分百证实公司与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各自都互负着债务,并且双方也都同时拥有着债权;其次,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品质和种类必须完全相同;再次,必须确保自动债权已经达到清偿期限;最后,抵销行为不得违反债的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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