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死前能指定抚恤金和丧葬费领取人
老年人在逝世前是有权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规定自身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款的明文规定,每位老年人均享有权利以订立遗嘱的形式对自己的私人财产进行自主处置,且可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
倘若以上所述情形无法得到满足,老年人死后未能留下书面遗嘱或遗嘱中未明确指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实际领取者,则此类费用将会依照法律规定之继承人之继承顺序依次顺位领取。
二、单位不给他们抚恤金和丧葬费,怎么办
若单位未支付丧葬费用,您应考虑申请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手段加以解决。
首先,您可选择通过协商方式寻求妥善处理方案;如协商无果,建议您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同时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以及启动相应的民事诉讼程序,从而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具体的管辖权问题,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个人的意愿。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逃避法定责任,那么丧葬费用应当按照提出诉讼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三、民办教师死后的抚恤金是多少丧葬费是多少
关于教师离世之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支付的具体准则,其标准是由所在地域以及职业类型所决定的。
由于地域间的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相关的补偿金额也因此而有所区别;对于担任公职的事业编制教师而言,其祭奠费用将依照事业单位补偿的标准进行发放;至于非事业编制的教师群体,则需依据本地的抚恤金规定进行支付。
至于教师逝世后的丧葬费用方面,参考的准则为死亡当时上一年度本省全体在职员工的平均月薪水平乘以四倍,而抚恤金的基准则为生前二十个月的基本工资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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