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却不知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到意识过来,却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求诉无门。相反,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实际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不符合支付情形而未能证明的,不排除被劳动者恶意索要经济补偿金。本文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做简要总结,期望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所帮助。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双方自愿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主动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4)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6)其他。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无法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而导致的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虽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需要排除一种情形,即:用人单位提出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可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同意,而导致双方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其他。
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兜底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均有一条兜底条款,即“其他”,这种情形很难把握,但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是按照明确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形来判断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2、注意事项:
(1)劳动者需注意: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时,如果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上一定要明确注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保证在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自己有相应证据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就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需注意: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务必留下相应证据材料,特别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况下劳动者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免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不满足支付条件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恶意索要经济补偿金,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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