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继子女有继承权吗,离婚后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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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死亡后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案件提要
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间虽未形成抚养关系,但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继承继父母遗产。
争议焦点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杨某近与前妻(2002年身故)育有子女杨甲、杨乙、杨丙。杨乙于2017年3月去世,其生育一子杨某杰。2003年6月,杨某近与颜某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刘某民、刘某玲是颜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在杨某近与颜某结婚时均已成年。2012年至2017年12月期间,杨某近与颜某跟随刘某民在增城生活;自2018年1月起,杨某近与颜某则跟随刘某玲在珠海市生活至2021年1月19日杨某近去世。杨某近去世后,因其未留有遗嘱,且杨甲、杨丙、杨某杰与颜某就杨某近的死亡抚恤金及遗产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故杨甲、杨丙、杨某杰起诉至乐昌市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杨某近的死亡抚恤金及遗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民、刘某玲以其作为被继承人杨某近的继子女已对杨某近尽了赡养义务为由,申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杨某近的遗产分配,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乐昌法院依法追加刘某民、刘某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关于刘某民、刘某玲是否享有继承杨某近遗产权利的问题,乐昌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颜某与杨某近结婚时刘某民、刘某玲均已成年,故杨某近与其二人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且刘某民、刘某玲未能提供在经济上供养杨某近的证据,应认定双方未形成赡养关系,刘某民、刘某玲不享有继承权。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自2012年以来,杨某近分别与刘某民、刘某玲共同生活多年,直至死亡。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用亦相互承担,应认定刘某民、刘某玲对杨某近履行了赡养义务,双方之间形成扶养关系。据此,二审改判认定刘某民、刘某玲享有杨某近遗产的继承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对于再婚时18周岁以上的成年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判断标准分歧较大。本案中,鉴于被继承人晚年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了十余年,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认定继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本案裁决对继子女赡养老人的行为给予肯定性的评价,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的同时,又鼓励了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
法官手记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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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键点:继子女的继承权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而非仅因婚姻关系自动获得。
二、扶养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形成扶养关系:
共同生活时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如未成年人随再婚父母居住);经济支持:继父母承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主要开支;情感依赖:继父母履行了父母职责(如日常照顾、情感交流);持续时间:一般需持续数年,短期或象征性扶养可能不被认定。注: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共同居住证明)综合判断。
三、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继父母未立遗嘱,继子女可与其他亲生子女、配偶、父母平等继承遗产(《民法典》第1130条)。示例:继父去世后,与其共同生活10年的继子可继承其房产、存款等遗产。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若继父母通过遗嘱指定他人继承,继子女可能无法继承,除非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民法典》第1141条)。四、继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
若继子女先于继父母死亡,其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继子女与继父母已形成扶养关系; 代位继承人仅为继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示例:继子A与继父B共同生活多年,A去世后,A的子女可代位继承B的遗产。
五、继子女的双重继承权继子女可同时继承以下两方遗产(需满足法定条件):
生父母:基于血缘关系,无争议;继父母:基于扶养关系。示例:继女C在生父去世后继承其遗产,同时因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继母去世后亦可继承其遗产。
六、排除继子女继承权的情形以下情况继子女可能丧失继承权:
未形成扶养关系:如仅名义上的继子女,无实际共同生活或经济支持;遗嘱明确排除:继父母通过合法遗嘱指定他人继承;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虐待遗弃继父母且情节严重(《民法典》第1125条)。七、实务处理建议证据保存:保留共同居住证明、经济往来记录、亲友证言等,以证明扶养关系。遗嘱规划:若需排除继子女继承,应通过公证遗嘱明确遗产分配。法律咨询:涉及复杂家庭关系或大额遗产时,建议提前咨询律师,避免纠纷。八、法律条文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继承人范围);《民法典》第1128条(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30条(遗产分配原则);《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权丧失情形)。总结:继子女的继承权以扶养关系为核心,需结合事实证据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妥善处理遗产问题需兼顾法律与人情,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没有抚养过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亲生子女、父母、配偶有继承权世人皆知,但是继子女的继承权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饱受争议。因为继子女不像亲生子女一样有血缘至亲的关系,甚至很多人在遗产继承中,直接将继子女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到底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呢?我们不妨来看一看案例分析。
老张的原配妻子去世得早,退休后在社区活动中认识了现在的老伴秦某,结婚后两人一起生活了多年。不久前老张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遗产只能按照继承顺序来分配。老张的儿子想要自己继承父亲绝大部分的遗产,同意秦某分一小部分,但是拒绝秦某的女儿参与到遗产分割中来。
秦某则认为自己女儿依法也应该分到遗产,作为继女,在老张没有抚养她的前提下,她还能经常回来照顾两位老人,定期支付生活费,她对待老张这个继父跟对待自己这位亲生母亲是一样的。该案件判决中秦某的女儿是拿到了继承权,分到了老张遗产的,依法判决,衡量是否有继承权主要就看一点。
在《继承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尽到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想有同等继承权。这跟赡养一样,对于尽到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继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要承担赡养的义务。在本案中秦某的女儿未由老张抚养,但同样在赡养老张,自然依法享有继承权。
当然,继子女有没有赡养继父母,是考量他们是否有继承权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以为着他们一定可以平分遗产。在多人同时享有继承权时,各自所占的份额有额外的考量,比如说赡养的时间、照顾花费的心血等。赡养时间长的子女在遗产分割中比赡养时间短的子女能要求更多的份额。
因此,不要再以血缘关系为借口企图剥夺继子女的继承权了,他们能不能继承看的不是血缘关系,毕竟法律关系成立,能不能继承看的是有没有扶养关系存在。
共同生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亲生子女、父母、配偶有继承权世人皆知,但是继子女的继承权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饱受争议。因为继子女不像亲生子女一样有血缘至亲的关系,甚至很多人在遗产继承中,直接将继子女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到底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呢?我们不妨来看一看案例分析。
老张的原配妻子去世得早,退休后在社区活动中认识了现在的老伴秦某,结婚后两人一起生活了多年。不久前老张突发疾病去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遗产只能按照继承顺序来分配。老张的儿子想要自己继承父亲绝大部分的遗产,同意秦某分一小部分,但是拒绝秦某的女儿参与到遗产分割中来。
秦某则认为自己女儿依法也应该分到遗产,作为继女,在老张没有抚养她的前提下,她还能经常回来照顾两位老人,定期支付生活费,她对待老张这个继父跟对待自己这位亲生母亲是一样的。该案件判决中秦某的女儿是拿到了继承权,分到了老张遗产的,依法判决,衡量是否有继承权主要就看一点。
在《继承法》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尽到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想有同等继承权。这跟赡养一样,对于尽到抚养义务的继父母,继子女同亲生子女一样要承担赡养的义务。在本案中秦某的女儿未由老张抚养,但同样在赡养老张,自然依法享有继承权。
当然,继子女有没有赡养继父母,是考量他们是否有继承权的一个因素,但这并不以为着他们一定可以平分遗产。在多人同时享有继承权时,各自所占的份额有额外的考量,比如说赡养的时间、照顾花费的心血等。赡养时间长的子女在遗产分割中比赡养时间短的子女能要求更多的份额。
因此,不要再以血缘关系为借口企图剥夺继子女的继承权了,他们能不能继承看的不是血缘关系,毕竟法律关系成立,能不能继承看的是有没有扶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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