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谈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①委托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
(二)合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③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④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合同谈不拢能退定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