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鉴定必须本人去吗
工伤鉴定不必须本人亲自前往。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一般情况下,工伤鉴定需要本人到场。因为鉴定过程中,医疗检查是重要环节,需对伤者身体状况进行直接检查,包括查看受伤部位恢复情况、测量肢体功能等,本人在场能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二是存在特殊情形时,本人可不参加现场检查。例如,伤者因伤行动极为不便,或处于昏迷等无法配合检查的状态,可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如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资料等,由鉴定机构根据这些材料进行综合评定。但这种评定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若材料不足以支撑准确判断,可能会影响鉴定结论。
三是对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鉴定手续的情况,需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和事项,被委托人需携带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不服工伤认定复议期限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为60日。
具体来说,从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例如,当事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日期就是起算日期。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时,需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一般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会对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而申请人仍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工伤认定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同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总之,当事人要注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伤骨折赔偿标准及费用
工伤骨折赔偿需依据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主要如下:
-医疗费用:包括工伤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凭医疗票据按实际支出赔偿,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例如,构成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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