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营业税是什么意思,商品房营业税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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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营业税是什么意思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费用及营业税是什么意思
税负就是实际缴纳的数款占收入的比例,税负是指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税负可以单指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营业税税负等。也可以把所有本年度上交的所有税款加总计算一个总体税负。
在中国,依据税目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筵席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烟草税等等,国家的这些种类繁多的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就构成了我们全国的税负水平。
微观上的税负,就是单个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负担,包括个人与单个企业,这儿税负承担的主体是实际负税人,不是名义纳税人,负税人即最终负担税收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与纳税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税负率=应交增值税/销售收入
即,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不含税)×100%。税负高说明企业效益好,利润高,企业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
税负即税收负担。实际交纳的税款占销售收入净额的百分比。
企业营业税是什么意思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常会遇到资金不足、回款不及时等情况下,存在通过企业间相互借款进行周转的情形,那么企业间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一、企业间借款产生的利息
能否进项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相应形成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进行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
能否税前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需在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证明支出的合理性。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向关联方借款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2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准予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特殊情形:企业投资者到期
仍未缴足应缴资本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该情形下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个税和营业税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让,看似一个买卖问题,但其涉及的内容与各项风险比商品买卖还要多。很多人都被一些股权专业术语给唬住了,其实对于股权转让,说它简单,其实又很复杂,说它困难,其实又很清晰。只要击破几个要点,就能对它有更深入的理解。下文将为您详细阐述股权转让的概念、形式及风险提示,让您对公司股权与股权转让了解得更透彻,更精准。
一、股权转让的内容
(一)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其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股东行使股权过程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包括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目前,我国逐渐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股权转让也成为了公司募集资本、产权流动、资源优化配置的“万能之路”。同时,在公司的诉讼纠纷中,也数股权转让的问题最常见,而且案件难点不少。
(二)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以转让股权达成合意的表现,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并得到股权。
股权转让实际上属于物权变动,即股权转让完成时,出让人对公司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基于该权利义务关系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直接令股权转让生效,即股权发生转移,受让方取得股东身份。所以一般的股权转让协议都是有效的,引起大部分纠纷的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二、股权转让的目的
(一)挽救公司,降低收购成本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故持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股东,必须对其他股东发出要约收购,这是一种义务,但也有豁免的情况:
1、上市公司的股份,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互相转让,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也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
2、上市公司面临财务严重困难的问题,收购人的收购目的是挽救公司,且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致使收购人持有、控制公司股份超过30%;
4、法院裁决股份转让,致使收购人持有、控制同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受理豁免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获得要约收购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
故中国证监会实际上对要约收购持的是鼓励态度,并豁免了一部分强制收购要约的义务,从而收购人可以不履行全面收购义务,并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降低了收购人的成本。
(二)降低并购成本
国有股,即国家股与国家法人股。我国资本市场是同股不同价的,在这其中,国有股上市一般会采取按市净率进行缩股的方式,股份的市价越高或股份的净资产值降低,意味着国有股缩股的比例提高,而缩股后股价上涨的潜力也随之增大,国有股可变现价格提高。
国有股经过缩股后,其所代表净资产总值减少了,令证券市场更加公平。国有股的净资产大多是在国有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形下,过高溢价而发行新股形成的,故缩股把部分净资产还回给社会公众投资者,实现市场公平。而且国有股缩股后,净资产总值相较投资而言,会有数倍增加。故国有股不是按净资产值,而是按市场价或低于市场价的股价进行流通,这使得并购成本较低。
另外,国有股以外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也可按照国有股按市净率缩股的方案来解决,特别是通过协议来收购非流通的公众股,不仅能完成并购,还可以令公司资本在并购过程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流通性。
三、股权转让的方式
(一)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普通转让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买卖;特殊转让指的是未规定在其中的转让,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出质以及由离婚、继承和执行等产生的股权转让。
(二)部分转让与全部转让
如字面意思,部分转让与全部转让是根据同一股东对其全部股权的分割转让与否作出的划分。部分转让指的是同一股东对其股权的一部分作出转让,既包括至转让全部股权中的一部分给单一或多个主体,也包括把全部股权分割转让于两个以上的主体。全部转让即同一股东的所有股权一并转让于一个主体。
(三)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
内、外部指的是公司内与外,内、外转让根据股权受让人位于公司内还是外作出区分。内部转让指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转让,即股东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其他的一个或多个股东;外部转让指公司内部股东对外部作出的转让,即股东将其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外部转让需由出让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内部转让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四)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同样如字面意思,约定与法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约定指两个及以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同一事项或多个事项达成一致合意,并依照道德规范划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法定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达到一定的前提条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动。故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出的区分。约定转让指基于转让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股权转让,如股份买卖。法定转让指依法产生的股权转让,如股份继承。
对于约定转让,股权转让双方可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其数额、价格、流程、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约定,用协议条款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四、细节分析
(一)股权转让涉及税务
举个股权内部转让的例子,股东公司A想要溢价转让其所有股权给股东公司B,那么该案例中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印花税。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第一条第五款第四项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故该案例属于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中。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故该案例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A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故该案例应按照所立书据即股权转让协议上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且,若A、B公司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协议在2019年至2021年签订的话,还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中有关印花税的优惠。
(二)法律风险分析
1、标的股权有瑕疵,产生消极因素
(1)标的股权为共同财产,转让未经共有方同意;
(2)股权上设立了质权等权利负担,转让未经权利人同意;
(3)出让方出资瑕疵,包括未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受让方权利救济受限。
2、隐名代持,难以转让
(1)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进行股权转让,显名股东不配合;
(2)显名股东转让代持股权,受让方面临善意取得的“拷问”;
(3)显隐两名股东,容易出现一股二卖;
(4)以股权代持担保股权转让,受让方以此为由抗辩支付转让价款。
3、股东优先购买权易被忽略
(1)出让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违法使得股权转让无效;
(2)出让方未恰当、充分及全面地履行通知义务,产生股权转让障碍;
(3)其他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提出异议期间,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温馨提示
经过上述股权转让相关普法汇总可以知晓,股东的合意、身份的转变、法定的程序,都与股权转让相关。实际上在法律实务中,股权转让是很常见的纠纷案件。
因此,对于股东或投资者来说,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上市或即将上市的企业最好能够定时开展法律培训、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固定企业法务沟通渠道,尽可能减少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而且,在股权交易的实操过程中,变化是千千万的,投资者遇到实际问题时一定也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在最大程度上弥补漏洞,充分了解相关风险,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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