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有哪些减免税2025,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债权债务 编辑:纪中宇

一、营业税有哪些减免税2025,营业税有哪些减免税

营业税减免税是对某些应税行为或纳税人给予鼓励或照顾的特殊措施,目前减免权集中在国务院。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的部分应税行为免征营业税,包括提供育养服务、医疗服务、教育劳务等。

二、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三、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有哪些1、增值税减免政策如下:(1)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3)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货物指的就是有形动产;2、销售劳务是指提供修理修配、加工劳务;3、销售服务,服务包括运输服务、建筑服务以及生活服务等;4、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5、销售不动产是指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经济活动。

四、减免税包括哪些

减免税类型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下面是这三种形式的具体介绍。1、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应用形式有设起征点、免征额和允许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减免。就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实现税收的减免。3、税额式减免。就是通过直接减免税收的方式来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额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和核定减征额等。减免税种类,在中国税收征管实践中,税收减免有多种情况,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法定减免,在税收实体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在每一个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般都列有减免税条款,这些减、免税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章专门列出关税的减免范围,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可以免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疫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的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增值税可以定期减免。中国现行营业税、农业税和所得税税法中的起征点,免征额的规定也属于法定减免范围。(2)特案减免。专案规定的减税、免税。特案减免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随着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二是某些不能或不宜在各税种的基本法规中一一列举,而需采用专案规定的形式。这两种专案规定的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批准授权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特案减免又可分为无期限和有期限两种。对有期限的减免,期满后即应照章恢复征税,如国务院批准,对金银首饰消费税所使用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从10%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1月下文规定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免征增值税(采用“先征后返”的办法)。国务院规定,向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3)临时减免税,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临时批准给予的减免税。如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意外变化,纳税人依法缴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审批给予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者是一次性的减免税。但有时临时性减、免税又作为特案减免税处理。减税免税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减、免税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鼓励生产性减免。国家为了尽快提高生产技术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对列人国家试制计划的新产品,给于定期减免增值税。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废液、废气和其他废弃物品生产的产品和实现的利润,给予一定期限的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照顾。对出口产品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已征的税款。为了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扩大耕地面积,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从有收入的年份起免征农业税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规定,从事运用科技知识和非常技术为生产经营者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降低产品成本等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经营单位和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社会保障性减免。国家为了扶持社会福利事业,组织残疾人员就业,并照顾其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对新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排盲、聋、政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超过10%不足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照顾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的实际情况,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税或免税。我国某些税种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规定,目的是在保证维护纳税人基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减免照顾。(3)自然灾害性减免。纳税人遇有风、火、水、旱、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得不到保险赔款,纳税有困难的,经过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可以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减免税照顾,中国幅员广阔,农(牧)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每年都会发生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自然灾害,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凡因水、旱、风、雹或其他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受到损失时,可以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灾全免”的原则,给予减免税照顾。减税免税管理,税收减免是体现政治、经济、社会政策,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管理。其要求和内容主要有:(1)统一认识,坚持原则,减、免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发展经济的原则,从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出发,充分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防止减免税失度。减免税必须有明确的经济目的,要有社会经济效益,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必须确保给予的减免税用于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生产发展。(2)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审核申请书。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说明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和减免税金的用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逐项审核,派员深人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核查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要求减免税的理由是否充足,企业准备采取的增收节支措施是否可行。(3)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办事。减免税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其是,擅自减免,涉及中央减免税管理权限的,各地区、各部门应事先征求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对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的减、免税申请,要实行集体审议,严禁个人决定减免。(4)加强减免税金的管理。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和企业双方就减免税期间,减免税款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一般采用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的形式,用于发展生产的,税务机关要会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共同制订减、免税的目标管理方案,用好减免税金。明确规定减、免税的数额、期限、使用计划、效益要求等。采取有效措施的组织实施。在合同或协议书中还要明确规定企业在减免税期间必须达到的经济效益指标,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当年的减免税照顾,并追缴已减免的税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五、哪些项目可减免征收营业税

法律分析: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六、增值税免征的范围

免征增值税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此外,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以及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也属于免收增值税的范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具体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具体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7、和残疾人有关的征免增值税项目(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3)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8、关于国有粮食企业的征免增值税项目(1)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2)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3)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4)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5)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和返销农村的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食用植物油和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6)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9、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机动车以外的物品免征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机动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机动车以外,其他符合限定条件的固定资产暂免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摩托车、机动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10、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11、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12、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比照“救灾救济粮”免税。13、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按“农机”免税。14、中国北方机车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15、从2002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购入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6、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以及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17、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8、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19、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简称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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