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怎么算,离职补偿金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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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及情形,包括:

经济补偿金=0,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经济补偿金=N+1,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即代通知金)。


一、经济补偿金=0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7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6条)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6.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7.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


二、经济补偿金=N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41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15种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6条)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0条)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1条)


(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4条)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被派遣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12种情形:


(1)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无法履行,用工单位提出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用工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3)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5)其他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继续劳务派遣用工,用工单位需退回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41条》)


(6)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7)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8)用工单位被责令关闭,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9)用工单位被撤销,需退回派遣人员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0)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1)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6条、第17条)


(12)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需退回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


三、经济补偿金=N+1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3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及法律依据


(一)计算年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计算基数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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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计入什么科目

提问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食堂担任经理,在我工作的16个月中,公司制作的工资表显示,我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除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外,月工资组成中还包含了“经济补偿金”1167元。

后来,因公司经营的食堂到期终止,我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我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餐饮公司却以在我平时的工资中体现了“经济补偿金”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吗?

重庆 李先生

回答

为您释疑

李先生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您工作16个月应获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费用,且通常应当一次性支付,不应提前预支或拆分发放。此举涉嫌变相降低正常工资标准,规避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义务。用人单位将“经济补偿金”按月分摊至工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法庭审理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举证,证明工资构成的合理性。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经济补偿金”项目的合法性与独立性,该部分金额可能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不影响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若经仲裁机构审查确认,工资中的“经济补偿金”属于正常薪酬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反之,若仲裁机构经审理认定该款项确属预先支付的经济补偿,则需结合具体金额与法定标准判断该用人单位是否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建议您整理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重点标注“经济补偿金”项目发放记录,找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持以上证据,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别提醒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卫东 蔡增针

工人日报 记者 李国‍‍‍‍‍‍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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