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经济性裁员补偿是n还是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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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经济性裁员补偿是n还是n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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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补偿标准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

一些知名企业爆出的

裁员信息受到社会关注

但企业并非可以任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那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概念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履行的程序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疫情期间有法律咨询需求的职工群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咨询:

1.可以拨打12351北京职工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2.可以登录北京工会12351手机APP的法律服务专区提交咨询问题;

来源:北京工会法律援助

编辑:宁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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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与普通裁员的区别

一、企业想裁员?这4大条件缺一不可!

企业想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辞退员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法定条件作为原则,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条件类型

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实体条件

1. 企业破产重整;
2. 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3. 重大技术革新/转产需裁员;
4. 其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人数要求

一次性裁减≥20人,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总人数≥10%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程序条件

提前30日通知工会/全体职工,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二、这6类员工绝对不能被裁!企业踩雷赔2倍!

以下人员即使符合裁员条件,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2N)!
1️⃣ 职业病高风险人群:未完成离岗体检或处于医学观察期;
2️⃣ 工伤致残员工: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 医疗期内的员工:患病/非工伤治疗期间;
4️⃣ 三期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5️⃣ 临退休老员工:连续工龄≥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
6️⃣ 其他法定保护对象(如烈士家属等)。

三、补偿金这样算!月薪3万封顶?

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N=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

工龄计算

补偿标准

备注

满1年

1个月工资

月工资=前12个月平均收入(含奖金、补贴)

6个月≤工龄<1年

按1年计算

例:工作1年3个月=1.5个月工资

工龄<6个月

0.5个月工资


高收入者

月工资超过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封顶,补偿年限≤12年

例:月薪5万,当地社平工资1万,补偿按3万计算

案例:小王工作5年,月均工资1.2万元,提前30天通知裁员,补偿金=5×1.2万=6万元。

四、避坑指南!劳动者必做的3件事

1️⃣ 保留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裁员通知、沟通记录(邮件/录音);
2️⃣ 核查程序合法性:企业是否提前30日通知?是否向劳动部门备案?
3️⃣ 时效意识:劳动仲裁需在离职后1年内提出,超期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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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清单实体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1条;禁止裁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优先留用规则:《劳动合同法》第41条。

经济性裁员是什么意思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

一些知名企业爆出的

裁员信息受到社会关注

但企业并非可以任意进行经济性裁员

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那么我们来了解下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概念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需履行的程序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疫情期间有法律咨询需求的职工群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咨询:

1.可以拨打12351北京职工服务热线进行电话咨询;

2.可以登录北京工会12351手机APP的法律服务专区提交咨询问题;

3.可以通过手机搜索“北京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关注微信公众号后通过微信留言进行咨询。

来源:北京工会法律援助

经济性裁员程序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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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是企业单方面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之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一共规定了六种解除情形,即第36-41条,经济性裁员是其中的一种,该法第41条(以下简称第41条)用专条对经济性裁员作了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极为严格,门槛极高,企业并非想裁员就能裁员的。

早在1994年时,我国颁布的《劳动法》对企业裁减人员就作了相关规定,二十多年来,该规定对调整我国企业裁减人员的劳动法律关系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沿用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并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从实体条件、准入条件、程序条件、优先原则等几个方面对经济性裁员作了更加具体、详细的规范。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本文仅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探讨。


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第41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即符合经济性裁员的实体条件。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所谓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国家设立重整制度,其意义在于为濒临破产的企业增加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避免破产清算,减少债权人及股东的损失。企业在重整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为了减轻负担,法律准许其裁减冗余人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在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决策失误、技术落后、资金断裂等原因,败给其他企业,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准许其进行裁减人员,以避免破产。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比如,企业引进自动化生产线后,作业人员可能只需原流水线手工作业人员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的人员将被调整至其他岗位或者需进行裁减。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企业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遇到这些情形时,法律准许企业进行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准入


第41条第1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这是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准入性条件。

其一、裁减人员需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经济性裁员是法律赋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利。法律对企业裁员人数设定下限,主要是防止企业滥用解除权,其立法原则是,既要保障企业合理调整人员结构的权利,也要防止其以经济性裁员为名,随意裁减人员。

其二、必须是一次性裁减。法律不但对裁减人数设定了下限,还规定了企业必须是一次性裁减这些人员,而不是这个月裁减三个人,过两个月又裁减两个人。不符合一次性裁减人数下限的,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实施人员裁减,只能依据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形式进行,比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等。

其三、只能发生在企业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可见,用人单位并不等同于企业,前者包括后者在内。非企业的组织,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名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


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冲击,法律要求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企业须全部履行。可见,法律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条件是极为严格的。

其一、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因为是大批量裁减人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利益,为了避免劳资双方形成对立,法律规定企业在实施裁员前必须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且听取其意见,其立法目的是让劳资双方在事前进行积极沟通,有效减少由此带来的冲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说的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仅仅是“听取”而已,并不是要工会或职工“同意”,也就是说,不管工会或职工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进行裁员的。

其二、需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是让劳动行政部门了解企业裁员的相关情况,可以给予企业一些指导意见,当企业裁员出现异常情况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监督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裁员,避免企业违法操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报告”是告知的意思,不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许可或审批,企业即可进行裁员。


经济性裁员的优先原则


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其一、优先留用原则。法律规定了三种优先留用的人员,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往往年纪较大、家庭负担较重,在社会上往往属于“强势群体”,若裁减这些人员,离开企业后再就业往往比较困难。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强势群体”的权益,法律强制要求企业在进行裁员时,优先留用这三类人员。

其二、优先招用原则。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所致,并非劳动者本身的过错。为了保护被裁减人员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优先招用”原则,企业应当遵守。


经济性裁员的补偿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实属无奈,法律给予准许,但是,为了保护被裁减人员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和基数,则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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