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几年辞职有赔偿
(一)关于补偿时限的规定,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进行计算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则可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但达到六个月以上,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即相当于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3.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则按照半个月来计算;
4.然而,无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多长时间,其所能获得的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即使工作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也仅能得到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于补偿月工资标准的确定,是以劳动者在离职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为依据的。
(三)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执行。
二、身体原因辞职能赔偿
若劳动者患有疾病或受到工伤伤害而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亦或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未能承受用人单位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任务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劳动者本人,或者是在额外支付给该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方可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反之,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未满六个月,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三、在公司的试用期辞职有赔偿
1.无论是试用期还是转正之后,劳动者都享有提前与雇佣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只需提前三天通知即可,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2.假设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未能达到雇佣方所设定的录用标准,雇佣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无需支付任何赔偿。
3.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患上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同时也无法适应雇佣方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者在工作中表现不佳,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雇佣方则有权利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然后再解除劳动合同。
4.若雇佣方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违规行为,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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