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毁会计凭证罪的量刑标准,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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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凭证罪立案标准
“公司卖了,老板也换了,那些会计凭证我就销毁了……”王某着实未想到,自己退休前为了“保密”将公司货物领用清单、报废单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予以销毁,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原系贵州某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公私合营成立的一子公司的库管员,在工作期间,王某未按规定将公司的进购物品、工具等进行入库、出库、报废登记,并多次将2017年至2019年的领用清单、报废单等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用剪刀剪碎予以销毁,经认定,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1525210.58元。
王某在法庭上辩解自己是考虑到公司已被卖掉,为了保密不让新公司人员知道之前公司的“秘密”,而擅自作出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
贵州乌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公司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且账目涉及资金达1525210.58元,情节严重,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或者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以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会计法》第23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各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会计从业人员平时更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勿因自己的知识盲区而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平安广西网柳州讯(通讯员朱秋敏)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蓝某作为一家公司蛋糕烘焙室的会计,却明知故犯,在财务总监的指使和授意下,将本应依法保存的原始会计凭证销毁,为此付出代价。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认定蓝某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蓝某在柳州市一家食品公司的蛋糕烘焙室担任会计。其间,蓝某在财务总监梁某(另案处理)的指使和授意下,销毁了单位依法应当保存的一批原始会计凭证,涉及金额达469万余元。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立案侦查,在2019年3月12日将蓝某抓获归案。蓝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不久,鱼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蓝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鱼峰区法院开庭审理时,蓝某的辩护人提出,蓝某具有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建议法庭对他从轻处罚。
鱼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蓝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蓝某归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蓝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法律规定,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涉及金额达5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行为。蓝某违反财会法律法规,非法销毁应当保存的单位原始会计凭证,涉及金额达469万余元,故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销毁会计凭证罪追诉期多少年
近日,某艺人的经纪人因涉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今天就由检察官带你解读一下:
何为“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条款是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增设的罪名。关于本罪的追诉标准,201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解析
除了上述的立案标准,构成本罪还需要注意一点,即有没有实施逃避、对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隐匿或者故意销毁”行为。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应如实提供,也就是说,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拒绝、隐匿、谎报这些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所以会计法中规定的隐匿上述材料的目的,应当成为评价某一隐匿行为是否能够进入刑事处罚领域的依据。因此,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需要先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检察官提醒
为逃避、对抗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这些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同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检察官提醒各经营者应当诚实合法经营,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供稿 | 检察二部 章新星
销毁会计凭证罪司法解释
日前,西藏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欧珠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
欧珠,男,藏族,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至2007年10月,先后在工布江达县农牧局、水电局、水利局、县政府,林芝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工作。2007年10月任林芝地区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5年9月任林芝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8年5月,任林芝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9年8月16日,欧珠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0年1月16日,欧珠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1月23日,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5月11日,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珠受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欧珠在担任林芝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水利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769.4782万元,用于其日常开销及购买房屋等。2011年至2014年期间,林芝市水利局通过克扣工程项目款、截留房屋租金等形式私设“小金库”,2015年初,被告人欧珠害怕其违纪行为败露,为规避检查,故意将林芝市水利局“小金库”会计凭证及流水单销毁,被销毁的“小金库”会计凭证涉案金额高达139.5万元。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欧珠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根据被告人欧珠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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