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送车位合同怎么签,买房送车位是使用权还是产权
大家好,由投稿人卫晓文来为大家解答买房送车位合同怎么签,买房送车位是使用权还是产权这个热门资讯。买房送车位合同怎么签,买房送车位是使用权还是产权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买房送车位有什么套路
买房时销售承诺赠送一个车位,房屋交付后,开发商却说合同中未写明赠送车位,营销公司作出的承诺与其无关,拒绝交付车位,应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A置业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其开发的某小区委托给B营销公司进行销售。孙某与A置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该确认单载明房号、面积、交款金额,右上方手写“车位A063”字样,B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名,A置业公司加盖财务专用章。
其后,A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合同中没有写明赠送车位。A置业公司以合同中未载明赠送车位,B营销公司未经其书面同意与购房人达成的约定,应由B营销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为由,拒绝交付车位。孙某诉至法院,要求A置业公司按照承诺交付车位。B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景某出具证明,称孙某购买的房屋位于一层,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是特价房屋,属于赠送车位范围。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B营销公司销售人员刘某、景某均认可孙某购买的房屋,根据当时的销售策略,属于赠送车位范围,确认单上标注的A063车位系向孙某赠送。赠送车位的承诺对孙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A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孙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允诺真实有效,A置业公司与B营销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依法判决A置业公司向孙某交付车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的允诺,同时符合“具体确定”和“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条件的,构成要约。该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负有履行义务。
本案中,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销售人员也认可该车位系赠送。孙某为了享受赠送车位的优惠政策,才购买案涉房屋。赠送车位承诺,对孙某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承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与销售公司之间虽然约定,销售公司在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做出的允诺,需经开发商书面同意,但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开发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交付车位的义务。
在销售宣传中承诺“买房赠车位”以吸引消费者,履约阶段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写明”“销售公司单方行为”“开发商不知情”等理由推诿,不仅损害消费者信赖利益,更透支企业商誉。同时,法官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保持谨慎,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补充,确保所有承诺和约定都以书面形式体现,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而蒙受损失。对合同内容有疑问时,可以向专业的法律人士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供 稿:商丘中院白中哲、王菲
买房送车位,车位使用权永久吗
10月15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召开涉及房地产、落户等方面的政策沟通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成都市住建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商品房项目车位去库存若干措施的通知》,鼓励提供购买车位补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多个车位的进行梯度化打折促销,并且将开展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活动。
《通知》提出
加大政策支持降成本
计税价格标准。商品房业主购买车位的,契税计税价格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备案价执行。
鼓励提供购买车位补贴。鼓励各区(市)县因地制宜,制定购买车位补贴政策。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区域情况有序确定。
鼓励车位多元促销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家居家电企业积极参加市区两级消费品“以旧换新”及房地产集中推介活动,通过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等方式进行联动促销。
加强政企联动,组织各区(市)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房票”安置等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开展购房送车位、车位优惠、购车位送优惠券活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多个车位的进行梯度化打折促销。
优化管理措施提升使用效率
合理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数量及价格。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动态调整的原则,合理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普通时段、重点区域高于一般区域”的总体要求,阶梯式配置停车价格。
四川新闻网 记者 夏婉琳
来源: 四川新闻网
买房送车位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身边的事儿
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A小区委托给某营销公司销售。2021年4月,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A小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确认单载明了孙某购买房屋的房号、面积、交款金额等,右上方手写“车位A063”字样。某营销公司销售员刘某在置业顾问处签名,孙某在客户签字处签名,确认单上加盖了某置业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随后,某置业公司与孙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孙某交付了房屋,但拒绝交付车位,并主张合同中未载明赠送车位,某营销公司未经某置业公司书面同意与购房人达成的其他约定,应由某营销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2024年2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按照承诺交付车位。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孙某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房签约交款确认单上标注的“车位A063”号码明确具体,某营销公司销售人员刘某等人均认可根据确认单签订时的销售方案,孙某购买的房屋属于赠送车位的范围,确认单上标注的A063号车位是赠送给孙某的。赠送车位的承诺对孙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赠送车位的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某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赠送车位的义务。孙某作为一般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向其作出的承诺真实有效,某置业公司与某营销公司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某置业公司向孙某交付车位并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法官提醒
营销公司在销售房屋时承诺“买房赠车位”以吸引消费者,在履约阶段,置业公司却以“销售公司单方行为”“开发商不知情”等理由推诿,不仅损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更透支了企业信誉。本案中,法院判决认定案涉房屋销售宣传内容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构成要约,为经营主体划定了“宣传须真实、承诺必兑现”的诚信经营红线。
法官在此提醒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保持谨慎,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认真核对合同重要条款,有附加内容的,应在书面合同上进行补充,确保所有承诺和约定都以书面形式体现,避免因口头承诺无法兑现而蒙受损失。对合同内容有疑问时,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来源:河南法治报
买房送车位为什么还要交管理费?
“买房送车位”是房地产公司在卖房时采用的一种促销策略,部分购房者被这一点所吸引签下购房合同,却没有提前了解清楚开发商赠送的究竟是哪种类型的车位,进而导致纠纷。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因“买房送车位”引发的纠纷。
房地产公司赠送车位竟是机械车位
2019年8月,陈先生与某业房地产公司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广州南沙某小区一商品房。当天,双方还签订了《车位使用协议书》,约定基于陈先生购买该商品房,某业房地产公司同意赠送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1个车位给陈先生使用,提供的车位位置不确定,使用期限为50年。
之后,陈先生得知,某业房地产公司所赠送提供的车位是一个机械车位,并非普通车位。陈先生要求某业房地产公司提供普通车位,该公司不同意,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业房地产公司交付普通车位一个。
陈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并未明确标明停车位为机械车位。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自己对是否购买案涉房屋作出合理判断。同时,结合销售行情和日常生活经验,开发商所赠送交付的车位应理解为普通车位。
某业房地产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未明确约定赠送提供的是“机械车位”还是“普通车位”,陈先生要求提供普通车位缺乏依据。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为某业房地产公司向陈先生赠送50年的车位使用权,且并未约定某业房地产公司向陈先生交付车位的具体类型及具体位置,某业房地产公司认为其需交付的车位为机械车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陈先生认为某业房地产公司需交付产权车位(即陈先生主张的普通车位),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某业房地产公司需交付的车位为产权车位。因此,陈先生认为某业房地产公司应当交付的车位为产权车位,依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谨慎对待开发商宣传,以书面形式固定销售员承诺
经办法官提示,目前小区车位按照权属可分产权车位(含部分人防车位)、公共车位,按类型可分普通车位、机械车位。
产权车位是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停车位,需备案登记,有产权,可以转让。其中人防车位是国家强制配套建设,平时停车战时人防,故交易价格相对非人防车位更优惠。公共车位是小区中设有的公共配套停车位,但一般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销售转让。
普通车位是常见可直接停车在地面的车位,而机械车位是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必须依靠机械整体运行和空间交换来达到个体车位使用的目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只有产权清晰,范围明确的不动产才能进行产权登记,由于机械车位没有固定的独立空间,没有具体界限范围,所以每一个单独的机械车位目前尚无法进行产权登记。
经办法官提醒,开发商在售楼促销时所赠送的车位并不一定是普通产权车位,也有可能是机械车位。购房者在选购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开发商的宣传,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承诺,一定要通过书面形式固定;签订书面协议前,要仔细阅读,确保协议内容与自身理解一致,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 刘南 胡秋玲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慧婷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买房送车位合同怎么签,买房送车位是使用权还是产权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