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7年2月,我在参加同学聚会时见到了张某,多年未见,相谈甚欢,聊天中张某告诉我他最近在谈一笔生意,需要一点本金,他的朋友王某愿意借钱给他,但是他现在不方便接收这笔钱,于是想把钱先打到我账户上,我想着这件事本来就不麻烦,张某愿意把钱放在我账户上更是对我的信任,当即便答应了。后来,王某如约将钱打到了我账户上,不久后我将钱取出来交给了张某。然而过了几个月,王某便将我和张某告上了法庭,声称我借钱不还,张某作为保证人亦不愿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某又拿不出我向其借款的凭证。请问此种情形下,法院是否会怀疑王某和张某一起虚假起诉呢?
律师答疑
法院应当怀疑王某和张某串通虚假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债权凭证是民间借贷纠纷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往往会给法官带来虚假诉讼的表面印象,同时,由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让法院支持其诉讼主张,往往会虚构事实制作假的凭证,如果在法庭上经过查证,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法官也应当对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而进行合理怀疑。本案中,王某不能向法院提交您向其借款的凭证,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属于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