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很多人一辈子老老实实、本本分分的,但却莫名其妙地被“扣”了一口“锅”。比如,不明不白的就背负了巨额贷款、不明不白的就成了某公司的股东、不明不白的就上了失信“黑名单”……
作为守法公民,面对这种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该怎么办?
案情概述
王某是肢残三级的残疾人,从200X年至今,一直在某街道办事处按月领取低保。201X年X月X日,王某不慎将身份证丢失,并与同年X月X日到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
201X年X月X日,某街道办事处民政科向王某送达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告知书》,称经查王某为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50万元,已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故自201X年X月开始予以停发。
经王某查阅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发现201X年X月X日,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并注册了某公司,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王某认为,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伪造其签名将其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不具备某公司股东资格,某公司配合其办理变更股东登记手续并将其名字从股东名单中去除。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王某既没有向被告某公司出资、签署某公司章程,也不具有设立某公司的真实意思、参与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某公司申请材料中,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其在201X年X月所遗失的身份证,此后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重新补办了身份证,对于上述主张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另外,经对某公司章程签名栏中的签字进行鉴定,证明“王某”的签名确非王某本人所签,某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王某事先对申请登记事宜知情或事后追认,因此,应认定某公司冒用王某姓名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据此,某公司作为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王某从某公司股东名册中去除,并配合工商登记机关重新予以股东变更登记。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王某不具备某公司的股东资格,某公司应配合王某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并将其名字从股东名单中去除。
结语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历年以来,公司登记领域中的冒名登记行为屡见不鲜,许多人为了规避风险都会如此操作。但是,随着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此类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实践中,被冒名后的常用救济途径有不少,比如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以工商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确认之诉、以公司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等。
需要强调的是,如发现自己的姓名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如若不然,轻则被公司债务“连累”,成为“限高”人员,重则被公司的债务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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