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有权要求知情的内容:
(1)股东既有权查阅又有权复制的内容: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的内容:会计账簿(包括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其他:章程规定的知情内容。
2、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流程: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要求知情的内容、知情的方式即查阅或复制等(注意: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并说明查阅或复制知情内容的目的;
(2)公司应当按公司和章程规定允许股东查阅或复制会计账簿,但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提供查阅,并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知情内容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
3、股东知情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法院
4、公司拒绝查阅复制的通常理由如下,但这些理由在诉讼中是否会被法庭认可,需要看案情和双方证据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1)股东已经参与经营管理,已对拟查阅或复制的相关材料知情;
(2)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有不正当目的;
(3)股东之前有违约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4)章程条款对查阅和复制条件及流程有特别约定;
(5)提查阅复制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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