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及法律解读,股东知情权的三个层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一婷

一、股东知情权范围及法律解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1)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决议查阅、复制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主要适用《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会计账簿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详细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关于前置程序,之所以规定股东对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行使知情权需要书面通知公司,并说明理由,法律对于通知采取严格的要式主义,必须同时具备书面通知和说明理由两个方面,因此法院不能在股东未用尽公司内部救济情况下,径行进行审理。

(3)询问权: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监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1)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决议查阅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2)询问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150条规定,股东会要求董监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综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自益权的一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知晓公司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当中,股东是可以查询、复制相应范围内的信息,并单独规定了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有合理限制);查阅、复制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会会议记录;3董事会会议决议;4监事会会议决议;5财务会计报告。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相应范围内的信息,没有复制这一方式。查阅的范围有: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公司债券存根;4股东大会会议记录;5董事会会议决议;6监事会会议决议;7财务会计报告。

在实务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很容易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公司知情权范围混淆,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中规定的查阅会计账簿,很多人把会计账簿写成“会计账册”、会计账目”、“账本”等等,这些不同的名称,一旦法院按股东提出的诉请,很可能因指向不明,导致无法执行。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知情权,本律师具体分析:

1、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公司内部决议,但是股东对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并没有规定相关知情权,除非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了对董事会、监事会记录行使知情权,否则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2、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限制股东滥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所做出的一定条件限制。首先,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无复制权;其次,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查阅目的,公司认为目的不正当时,有权拒绝提供查阅。

3、股东知情权类型案件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股东以其知情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质上属于侵权纠纷,一般不存在诉讼时效障碍。

4、股东应该是工商登记现有的股东,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因丧失股东身份不能再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5、公司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法律对知情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公司不能举证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就应当允许查阅,《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股东不正当目的: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向他人通报,并损害公司利益,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司法实践中,公司以涉及竞业禁止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比较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甚至股东配偶或其近亲属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法院也倾向于支持公司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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