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2025,国外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现
美国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家信息、货物信息和交易信息,包括详细列明费用、交货条款、售后服务等内容。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办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方法主要有:1、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2、通过司法手段进行保护,严厉处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3、通过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 知情权,又称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具体来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该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知情权在我国有着宪法性基础 在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广大公民还拥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所以,虽然我国的宪法尚未明确对知情权做出规定,但从宪法的已有规定,特别是,我国还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公约的缔约国,在此渊源下,足以认定知情权在我国是有着宪法性基础的。 (二)知情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 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美国国会提交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首次对消费者权益作了概括性总结,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商品安全的保障,有权正确的了解商品,有权自由的选择商品,有权对消费事务提出意见。可见,知情权是消费者最早受到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体现了一种非平等的保护关系,强调了消费者作为“弱者”的被保护,符合追求实质上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精神,是现代民法范畴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九项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这些权益理应适用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然而大家都知道,网络购物是一种远程销售,所谓远程销售指的是以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进行买卖的销售。消费者不是面对面地进行选择,有时甚至连销售者是谁都难以确定,而是完全依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此时,一旦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他们很难对商品和服务作出正确的自主的选择和判断。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后,接踵而来的是消费者的自身安全可能得不到保障,在销售者是谁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连获得赔偿都无法保证。因此,在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必将进一步损害消费者的其它权益。 (三)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维护交易公平、建构市场诚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在网络购物环境下极易产生交易信息不对称现象,所谓交易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分布不均衡的状态,简单地说,就是生产经营者或销售者对商品拥有比消费者更多的知识和信息,包括产品的原料构成、制作方法、生产成本、用途、质量等,因而形成一种卖方占有信息优势,而买方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不均衡状态。这将造成网络购物下交易双方的地位不平衡,而经济人(网络购物下卖方)偏好(自身利益最大化)决定了卖方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微妙隐蔽的手段,千方百计地藏匿有关信息,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或风险,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因此,保护网络购物下消费者的知情权,就能极大的改善信息不对称的不平衡状态,降低卖方敢于欺骗消费者的道德风险,维护好市场的公平交易和建构起网络消费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的诚信体系。 我们说,知情权是网络购物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是符合网络这一特定环境下交易的特点的,对产品和服务的了解,是消费者作出合理选择、正确使用产品、享受服务的前提。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只能通过销售者的商品服务目录及其介绍来了解商品和服务,而对于商品质地、视觉效果、服务水平等都难以从网络中全面了解。因此,必须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好消费者的其它权益。
四、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办法有哪些?
律师分析: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方法主要有:1、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2、通过司法手段进行保护,严厉处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3、通过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由于我国的市场竞争正处在一个从无序向有序转变的特殊时期,经营者在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如利用消费者的恶意投诉,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其竞争对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虚假陈述同时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依照《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消费者为了一己私利,参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21条的规定,则会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要加强维权意识,许多消费者为了避免麻烦也就听之任之,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几元钱的小事大动干戈。一些经营者抓住消费者这样的心理,不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情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权利,加强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提高维权意识,我认为,消费者应该做到,只要有侵害消费者权利的事情出现,消费者都应该用法律或去消费者协会保护自己.多看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法律书籍,来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备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参加一些法律知识方面的培训,多看一些案例,以备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不知道.
(二).司法保护
在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可能告知销售人员按照实际情况或商品包装上标明的内容向消费者介绍商品,但这并不排除经营者违反《广告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上来看,追究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构成要件。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买卖关系时,经营者已经告知了商品的真实情况,则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受到损害,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尚未发生买卖关系,消费者仅以经营者的广告用语不真实,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追究广告主的民事责任;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案件当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打击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违法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规定所称的法律、法规,是指内容涉及了对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处理之条款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切实保护消费者安全权益方面的职责在我国人民法院在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方面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举足轻重的作用。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包括民事的、行政及刑事的。它是保证消费者诉讼权利得以实现,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当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对消费者进行欺瞒,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争议。而对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争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既消费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服务人民、保护人民、急人民之所急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而且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是人民法院实现其保护消费者合法安全权益各项措施的基本前提。社会中,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为了自己安全权益怕打官司,最重要的原因是起诉不方便,都会因为离法庭太远,为几个钱不值得来回奔波;举证困难,担心败诉,顾虑起诉进程浪费时间和精力,造成了很多消费者当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犯时,往往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能忍就忍,能让就让。而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的起诉。这样就能使很多消费者在自己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还击。
(2)对已受理的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会及时审理所谓及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定诉讼时间期限的要求,在受理案件后,应按时进行审理前准备,尽早开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还可根据需要巡回审判,就地办案,这都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消费者节省了时间。
在这里特别强调的是由于人民法院在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中具有最终的裁判权,在国家对消费者合法知情权保护工作中享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本条的规定对于及时解决消费者知情权侵害案,避免争议久拖不决而给消费者造成更大的损失和伤害,加强对损害消费者知情权行为和现象的司法监督,保护广大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行政保护
《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的五种解决途径,但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存在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有关行政部门保护消费者合法知情权的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及督促。
2、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这就直接能说明了我国政府对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措施。而在人民政府内部因职能不同而有不同的职能管理部门,现在有很多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机关、卫生监督机关、环境保护机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机关、各行业主管部门。这些机关通过自己的各种不同的职能来管理市场、约束市场,通过对市场的严格管理更好的保证市场上商品质量,防止一些假冒产品、虚假广告危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会对给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来提高其对本行业的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我认为,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正确处理消费纠纷,要有群众的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观念.应做到“以人为本,严格执法,一视同仁,公平对待,维护稳定,提升形象”从这五个方面出发,使“重小事为民排忧树形象”的目标落到实处。
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为:1、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3、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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