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啤酒消费税3000元单价判断每吨是250还是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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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征求意见稿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同时,明确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税目税率表,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高档化妆品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15%。雪茄烟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36%。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依照本法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国务院可以调整消费税的税率,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第四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第五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
第十一条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第十二条 外购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纳消费税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一)烟丝生产卷烟的;
(二)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三)杆头、杆身和握把生产高尔夫球杆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实木地板生产实木地板的;
(六)石脑油、燃料油生产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润滑油分别生产汽油、柴油、润滑油的;
(八)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生产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产葡萄酒的;
(十)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的。
除第(六)、(七)、(八)项外,上述准予抵扣的情形仅限于进口或从同税目纳税人购进的应税消费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抵扣消费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委托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三)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第十七条 消费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以及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消费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计税期间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一个季度或者半年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2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安排,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1994年至2018年,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从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出台了多项改革措施,这些改革措施在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消费税相关改革要求已经落实,立法条件成熟。
制定消费税法,有利于完善消费税法律制度,增强其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财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总体考虑
(一)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稳定。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制度调整,包括2006年消费税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2014年以来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经过逐步改革和完善,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也基本平稳,因此,《征求意见稿》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二)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法律草案中。为了充分体现改革成果,结合现行政策和征管实践,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主要根据征收环节变化,统一调整纳税人范围表述;结合改革成果,补充和完善税目税率表。
(三)根据消费税调控特点,授权国务院调整税率。消费税是调节税种,对生产和消费行为具有重要调节职能。国务院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因此,《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
(四)根据消费税改革需要,在消费税法中设置衔接性条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后移消费税部分消费品征收环节等消费税改革工作一直在推进中。考虑到这些工作在消费税立法后仍将持续,需要依法授权国务院组织开展相关试点。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条例》中纳税人的规定,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销售等多个概念。随着消费税改革的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又增加了批发、零售,考虑到生产、批发、零售都会发生销售行为,《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条),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第三条)
(二)关于征税对象和税率。《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做法,采用《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方式确定消费税具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明确了国务院调整税率的授权条款。(第二条)
(三)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第四条)
(四)关于计税价格。《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规定。(第五条)
参照国际通行概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六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自用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计税价格的规定,并规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保持前后概念统一,将《条例》中“自产自用”和“生产”的表述调整为“自用”和“销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五)关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六)关于税收减免。结合现行政策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七)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税收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进行了细化规定,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补充和完善了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自用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等相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第十六条)
(八)关于税收征管。结合征管实践,《征求意见稿》中补充对纳税人申报应税消费品计税数量明显偏低时的核定权限,增加海关作为核定部门,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和数量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海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和数量。(第十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对消费税征收主体的表述,同时明确海关应当将受托代征消费税的信息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共享给税务机关。(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关于纳税地点、税收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为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办税频次,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征求意见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第十八条)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条)
(九)关于消费税改革试点。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的表述,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国务院可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试点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条)
啤酒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
作 者丨肖夏
编 辑丨骆一帆
图 源丨图虫
一年超过700亿元的酒类消费税,该怎么收?
近期消费税改革再次成为酒业热议的话题。在最近一些上市酒企的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上,也有投资者问到了消费税调整的动向。
1994年至今,酒类消费税已经征收了30年。其间虽然多次调整,但整体上看,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等酒类产品贡献的消费税,随着酒业销售体量膨胀持续上升。
酒业的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此次改革探讨可能出现的征收环节后移,且央地分配也可能出现调整,引起了酒业广泛关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行业分析人士普遍认为,白酒的消费税从生产端调整到批发、销售端征收的难度较大,这与酒水销售渠道庞杂、价格体系复杂有关;啤酒、黄酒、葡萄酒等征收调整难度较小,但同时对消费税的贡献也小。
但与此同时,随着不同品类、不同体量酒企加速分化,酒业对现行的白酒从量消费税、葡萄酒消费税等也一直有反馈意见。
白酒:消费税征收后移难度大
每一次消费税改革的讨论,都绕不过酒。
2019年《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布、2021年《求是》杂志提出“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都在酒业引起广泛关注。
酒业是消费税的重要贡献者。中国税务年鉴显示,2022年的消费税收入中,烟草、石油燃料、汽车、酒四大行业的消费税分别占到53.4%、33%、7%、4.6%。
2023年,消费税收入规模约1.61万亿元。按比例推算,去年酒业贡献的消费税应该在740亿元以上。
这当中,每年含税销售额超过7000亿元的白酒贡献了大头。
目前白酒产品的同时面临从价消费税、从量消费税,前者以最后一级销售单位销售价的60%作为最低计税价格,税率20%,后者统一按照0.5元/斤或0.5元/500毫升征收,不分产品价格。
以52度飞天茅台酒为例,每瓶除了5毛钱的从量税外,在批发代理渠道,按照1169元的出厂价扣掉价外的增值税后推算,还有124元的从价税,而在直销渠道,由于官方指导价更高,从价税还要再高二三十元。
在多次税务政策打补丁后,白酒的消费税征收已经相当清晰。平安证券研究就发现,2018年以后,白酒上市公司的整体消费税率稳定在13%以上。
但本轮税改,最受关注的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可能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同时地方与中央关于消费税也可能调整分配,目的是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目前,消费税是完全上交给中央。
白酒消费税后移,会面临哪些变化?
在行业观察人士看来,由于纳税主体和征税依据都显著增加,消费税征收后移不仅会带来税基的复杂、波动,也会面临较大征收管理难度。
目前白酒的消费税都是向生产方征收,由酒企缴纳至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主体、量价依据清晰。如果后移到批发、零售环节,越往后征税主体越多,价格依据越复杂。
一方面,征收后移后,如征收依据调整为市场零售价,理论上会提高税基,但实际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
以茅台为例,如果调整到零售环节征收,税基将从1169元到1499元提升至1499元到2500、2600元不等,如果调整到批发环节,税基也将提高到2300元以上。这当然会带来消费税的提高,但其征税依据将随着实际零售价、批发价波动而持续变动,并且波动会非常频繁。
而面对市面上价格倒挂的产品,则可能出现税基不升反降的情况。近年不少白酒产品都存在实际零售价持续低于出厂价的情况,包括不少名酒的大单品。
另一方面,白酒产品的渠道环节众多,终端规模庞大,征收难度大,渠道各个环节也价格不一,征收依据也更为复杂。
“酒类拥有庞大复杂的分销体系,小、杂、乱是销售商的主要特征,无论是消费端还是经销端,都会给征收带来一定困难。”知趣咨询总经理、酒业观察人士蔡学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白酒消费税调整到零售端征收,几无可能。”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酒业分会秘书长、千里智库创始人欧阳千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终端很难承担消费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税率都不同,很多终端门店甚至都没有上游进货凭证,征收起来会有困难。”
夫妻店形式的烟酒店,在白酒销售端广泛存在。以山西汾酒为例,其全国可控终端上百万家。
调整至批发环节也有难度。对比消费税贡献更大的烟草、石油,白酒渠道体系要庞杂得多,经销商之间体量差距大,不同地区经销商的库存还会互相流通,而且普遍存在提前大量进货的情况,赊销、退货也时常发生。
如果调整至批发环节,一方面可能因为影响经销商的现金流和利润,抑制渠道的进货意愿进而影响白酒企业的销售,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较大的征税工作量。
以前五大白酒上市公司为例,经销商少则两千家上下,多则八千多家。方正证券的研究就认为,从征收条件的成熟来看,白酒批发商数量也超过100万家,跟当前生产商数量相比,明显更难纳入征管范围。
消费税“下放”对酒企、地方影响不一
消费税征收后移,对税务体系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根据国泰君安的研究,英国、日本、韩国等绝大多数国家,酒类征税主要是生产环节征收,仅有少数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会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
即便是在后端征收,也是特殊情况。以美国为例,东北证券研究指出,其烈酒的联邦酒税主要面向生产商征收,只有少数情况下将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由于美国针对烟、酒实行特别税收监管制度,只有在销售给监管体系外的企业或个人时才征收消费税。
当然,随着酒企加码数字化建设,地方征收管理体系水平也在提高,后端征税的可行性依然是提升的。
如果最终调整,对于酒企和地方政府又会带来哪些影响?
即便是消费税征收后移,也不代表酒企就能减轻税负。为确保市场竞争力,当前白酒生产企业普遍向渠道、终端提供政策性费用支持。一旦征收后移,渠道、终端自然会向议价能力较弱、品牌力较弱的酒企要求更多补贴,减少甚至抵消这部分税费开支。只有少数品牌力强、渠道议价力强的高端白酒可以拒绝补贴,而渠道、终端则会进一步向下游消费者转嫁这部分成本。
有研究就认为,头部优势酒企与中后端酒企之间的市场竞争格局会进一步分化。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如酒的消费税分配出现调整,在不同环节征收,会对不同省市产生不同影响。
白酒消费大省多在中东部,且一二线城市白酒消费能力更强,但头部酒企多在中西部且集中在中小城市,消费地与生产地明显不对等。
如果征税转移到销售端且地方可分享,广东、山东、河南、江苏、安徽等省份将征到更多消费税。如果征税依旧保留在生产环节,则有利于四川、贵州等白酒生产大省。
“牵一发动全身。”有券商分析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评价。
但无论征收是否调整,如地方政府能分享到消费税,将有动力鼓励消费、改善消费环境,抑制地方保护主义,也可逐步改变地方政府以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发展模式。
相比之下,业内对于白酒的从量税反馈意见要更大。
由于从量税不分价格统一征收,越是高端白酒,越是提价,消费税率反而相对越低。
这一点对比上市酒企也能明确看出。平安证券研究发现,2007年到2020年十四年间,高端白酒(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消费税率平均为7.5%,而低端白酒(顺鑫农业的牛栏山、金种子酒、老白干酒)平均则达到14.6%。
这也导致了产品价格相对更低的中小酒企,客观上面临更大的消费税负。有不少行业人士就认为,有失公平,影响中小酒企的生存,对行业一直有呼声建议减免。21世纪经济报道此前就了解到,即便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也有酒业人大代表建议取消白酒的从量税。
其他酒类消费税贡献少
白酒之外,啤酒、葡萄酒、黄酒也都面临消费税,已经多年未变。
其中,黄酒和啤酒都是从量税。黄酒是按照240元/吨征收,1994年至今未变;啤酒在2001年调整后,目前根据出厂价有两级税率: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及以上的(不含增值税),250元/吨;每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相较于白酒,啤酒的价格更透明,渠道相对简单,更接近于快消品以销定产的模式,消费税征收后移的难度理论上要小于白酒。但由于均价低、消费频次高,啤酒的价格敏感度也是各类酒类产品中最高的。如果征收后移,会否影响啤酒的销售?
“如果征收后移,对啤酒价格我认为影响不大,依然可以消化。一方面企业少了这部分税后,出厂价可能会调整,另一方面企业可能会拿出一定补贴,渠道也会有一定弹性。”啤酒行业专家方刚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啤酒产量占到所有酒类产品产量的六成以上,但其贡献的消费税远不能与白酒相提并论。2023年全国啤酒总产量3789万千升,不考虑体积质量换算,其贡献的消费税最多不到95亿元。
剩下的葡萄酒和黄酒,对消费税的贡献更小。2023年,全国黄酒企业完成总产量190万千升,按此推算去年黄酒的消费税不到5亿元。
葡萄酒则是被归类为其他酒,按照应税销售额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从1994年持续至今未变。此外进口葡萄酒还另有关税,其中部分与中国有贸易协定的国家如智利、新西兰可等享受零关税。
但由于国外葡萄酒普遍被视为农产品,税负显著低于国内葡萄酒企,近年国产葡萄酒规模和盈利都持续萎缩。2023年葡萄酒行业累计完成销售收入90.9亿元,对比五年前的2018年下滑了一半以上。
在葡萄酒行业看来,沿用原来的消费税率,已经不能对葡萄酒消费产生正确引导,反而影响国产葡萄酒的竞争力。包括张裕股份前董事长周洪江在内的葡萄酒企人士,都曾多次呼吁取消或调整葡萄酒的消费税,实现国内葡萄酒企与国外同行公平竞争。这一呼吁也得到过协会的支持。
而对于啤酒,黄酒,方正证券认为,由于其零售商相对较为分散,最终端可能触及餐厅、小卖部等相对税务征管不太严格的环节,相对生产环节来说,到最终端征收消费税的可控性偏弱,可能造成一定的税收损失。
“针对更加面向大众的消费品,征收环节的下放可能逐级调节,即先后移至批发环节征收,再缓慢过渡到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模式。”研究指出。
S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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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啤酒的消费税税率呈下降趋势
啤酒消费税分两档从量征收,涨价背景下税率有望下降。啤酒企业的消费税根据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从量征收。出厂价3000元/吨(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每吨征收250元消费税;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每吨征收220元消费税。在不跨越3000元的分档线时,啤酒出厂价格上升将使消费税税率持续下行。当价格上升刚过3000元/吨时,企业通常会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提价红利小于消费税增加的情况。长期看随着啤酒行业价格持续提升,啤酒的消费税税率呈下降趋势。
产品结构升级将带动消费税税率下降。青岛啤酒主品牌出厂价格为4122元/吨,按全部主品牌消费税为250元/吨估算,消费税税率为6.1%;其他品牌均价为2455元/吨,按消费税为220元/吨估算,消费税税率为9.0%。重庆啤酒高中低档酒出厂价格分别为5391、3576、2429元/吨,假设各档消费税为250、250、220元/吨,则消费税税率分别为4.6%、7.0%、9.1%。因此,产品结构升级通常会带来消费税税率的下降。横向对比上市公司,出厂价格重庆啤酒>青岛啤酒>珠江啤酒>燕京啤酒,有更高出厂价格的公司消费税税率通常更低。
二、消费税/啤酒收入下降间接增厚净利润
提价期间啤酒企业消费税/啤酒收入下降明显。2008年行业集体提价,青岛啤酒、重庆啤酒、燕京啤酒的消费税/啤酒收入明显下降。青岛啤酒经历价格战,2018年受益新一轮提价,消费税/啤酒收入再次下降。重庆啤酒受益2012年行业提价和2015年产品结构大幅升级,消费税/啤酒收入加速下降。燕京啤酒和珠江啤酒在2011-2012年和2018年两轮提价周期中,消费税/啤酒收入也明显下降。短期看,2018年行业新一轮的提价带动消费税/啤酒收入加速下降;长期看,行业结构升级拐点已现,吨酒收入将持续提升,使消费税/啤酒收入持续下降。
各公司ASP增幅与消费税/啤酒收入的关系:假设所有产品价格变动时均不会越过分档线,即公司缴纳的消费税总额不变。当所有产品价格上升5%时,青岛啤酒、重庆啤酒、燕京啤酒、珠江啤酒的消费税/啤酒收入理论上将分别下降0.3、0.3、0.4、0.4个pct。啤酒企业吨酒收入上升时,除了直接带来的净利率提升,通过消费税/啤酒收入的下降会间接推动净利率进一步上升。以青岛啤酒2018年5.87%的销售净利率为例,假设吨酒收入提升5%时,消费税/啤酒收入的下降会间接增厚净利润5.4%,净利润增长中枢有望上移5%左右。
三、投资建议
啤酒行业人均销量变化不大,而消费升级、吨价提升将是未来啤酒行业发展需求端的核心驱动力,格局优的标的有望持续受益。在吨酒收入提升背景下,除了提价直接对净利率的提升,消费税税率的下降将进一步提振上市公司净利率。从议价力的角度,我们认为具备较高市场份额的公司(包括局部地区)具备较强的提价权,同时品牌力更强的企业在结构升级中也具备优势,建议关注华润啤酒、青岛啤酒、嘉士伯(重庆啤酒)等。
风险提示。因不可抗要素带来销量的下滑;市场竞争恶化带来超预期促销活动。
啤酒消费税怎么计算
新京报讯(记者 郭铁)12月3日,财政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分析人士称,当白酒消费税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后,可能对依靠价格竞争的中小酒企形成压力。
财政部官网截图
酒类消费税税率不变
根据征求意见稿所列的税率表,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500毫升),甲类、乙类啤酒消费税率分别为250元/吨、220元/吨,其他酒(如葡萄酒)、黄酒的消费税率分别为10%、240元/吨。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税率表截图
《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率表截图
据了解,目前酒类行业的消费税基本在生产环节征收。白酒按照出厂不含增值税价格的12%征收从价税(20%法定税率,按照60%比例征收),1000元/吨从量税。目前绝大部分白酒上市公司实际消费税率为12%,啤酒则按照220元-250元/吨征收。由此来看,征求意见稿中各酒类消费税率基本未变。
不过酒水分析师蔡学飞认为,由于此前消费税以“条例”形式出现,因此酒企并未严格执行,但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消费税即将正式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对酒类尤其是白酒企业的税负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
财政部资料显示,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要求,酒类被纳入“高档消费品”行列。
中泰证券今年10月发布《高端酒行业深度报告》显示,今年以来,茅台价格上涨带动高端酒整体价格带向千元以上跃迁,标志着高端白酒自2012年以来再度进入奢侈品时代。以终端销售额来考量,过去3年,高端酒整体终端销售额复合增速超40%,远高于28%的报表收入增速,超出市场对于白酒成长性的传统认知水平。
中小酒企或受冲击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今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当时也引发酒业关注。尤其是该方案提出“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使得业内一度猜测,酒类消费税征收环节有可能后移。
中金公司当时还对此发布研报称,该方案对白酒的后续潜在影响较大,对啤酒和其他酒类影响较小。据其估算,目前白酒流通行业各个环节合计的加价率在50%-80%。如果增加12%的消费税,按照中国酒业协会公布的2018年白酒行业出厂口径销售额5364亿元计算,白酒行业的消费税将增加322亿元-515亿元,经销商批发环节预计将承担流通环节此项新增税负的20%-30%。
蔡学飞认为,消费税法的出台,对以价格为导向的区域性中小白酒品牌来说是一次打击。目前一线名酒已经完成价格升级,税收对其影响不大;区域中小酒企还在依靠价格竞争,利润空间小,市场对调价又不能轻易接受,因此消费税正式实施后,将加速行业的“挤出效应”,利于整个产业升级。
新京报记者 郭铁 图片来源 财政部官网截图
编辑 李严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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