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7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彤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持股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由上市公司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其员工以股权激励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一)项括号内“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废止。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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