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对虚假材料审查不严,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公证处审查不严并办理抵押贷款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公证处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李某使用骗取张某的房产证及伪造张某的身份证、离婚协议、离婚证,在公证处为李某向邱某抵押借款30万元办理公证。后李某因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王某诉请公证处赔偿其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
①公证处先后为案外人李某办理了委托公证和房屋抵押合同公证,既未严格审查张某身份证真假和辨别到场当事人与其所提交身份证件是否同一,亦未对案外人李某伪造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核实。在案外人李某当时提出要在委托书上增加“由受托人收取资金”内容时,公证员仍放任对方在谈话笔录中加上了“银行贷款可由受托人收取贷款资金”内容,在需公证的“委托书”上亦增加了“并收取贷款资金”内容。公证处在办理本案公证事项时存有过错,邱某财产损失与公证处未尽法定审查及调查收集证据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公证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②邱某在借款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将巨额资金出借给自己并不认识的借款人张某时,未对借款人(抵押人)张某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了解、核实,且又将所借款项全部转入案外人李某账户,致使所借资金被案外人李某骗取,其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负50%同等责任。判决公证处赔偿邱某损失50%计15万元。
实务要点:
行为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公证处审查不严并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公证处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向公证处提供虚假材料是否负刑事责任
●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存在重大过错被判赔偿
●虚假公证书
●公证人员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公证员出具虚假公证适用法律
●公证员 出具虚假文件证明
●公证处发现假材料
●对于虚假公证如何处理
●公证处出具虚假公证书存在重大过错被判赔偿
●虚假公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