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对象包括哪几类,行政许可监管对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爽光

监管对象包括哪几类,行政许可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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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是指什么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辽宁省抚顺市监委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局原负责人王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柱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和购物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组织纪律,未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插手干预被监管机构经营活动,帮助被监管机构逃避检查或处罚;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王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甘当“两面人”,价值观、权力观扭曲;背离初心使命,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筹码,包庇监管对象违规行为,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弃守职责使命,带头顶风违纪,其主要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十九大乃至二十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王柱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柱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王柱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辽宁省抚顺市监委研究,决定将王柱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

撰文 | 刘艺龙 熊颖琪

2月6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海南省监察委员会消息,海南银保监局原一级巡视员秦会忠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秦会忠被指“三个典型”:

流连于酒场、球场、生意场,是肆意妄为、风腐一体的典型;疏于监管履职、醉心“投资创业”,是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典型;插手银行信贷、大搞权钱交易,是“靠监管吃监管”的典型。

工作时间与监管对象打高尔夫球

秦会忠,男,出生于1967年1月,黑龙江呼兰人,在职硕士研究生,经济师,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相继在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广东银监局任职。

2011年5月起,秦会忠出任赴海南履新,历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副局长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党委副书记、一级巡视员。

2022年4月,55岁的秦会忠卸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党委副书记,并继续担任一级巡视员职务。

政知君注意到,2021年10月,中央第四巡视组进驻中国银保监会,次年2月,巡视组向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反馈巡视情况。

2022年7月,秦会忠被查。

此次秦会忠的双开通报指出,其工作时间与监管对象打高尔夫球,插手干预监管机构人事安排,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谋取金融信贷利益,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

靠监管吃监管

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自2021年9月开启,对25家金融单位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其中就包括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2月,中央巡视组完成反馈。

中央巡视组在向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反馈情况时曾指出,对下级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监督管理不够有力,一些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存在廉洁风险,系统中利用监管权谋私问题多发,政商“旋转门”问题比较突出,“四风”问题禁而未绝。

利用监管权谋私问题,绝不是个案。

去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十九届中央第八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中提及,严肃查处原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靠监管吃监管”问题。这也是已落马的姜丽明所涉问题首次披露。

政知君检索发现,自2021年开年至今,银保监系统至少有4人在处分通报中,被直斥“靠监管吃监管”。除了最新的秦会忠,他们还包括:

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2021年1月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其滥用监管职权,违规签批各类监管事项,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违规审批被监管机构增资扩股,违规审批设立村镇银行。通报斥其,靠监管吃监管,靠机构吃机构,利用监管职权谋取私利。

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原一级巡视员蔡江婷,2022年6月被开除公职。通报显示,其靠监管吃监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购买金融机构股份获利。

广东银保监局原二级巡视员李兵,2022年11月被双开。通报显示,其违规干预和插手监管对象资金借贷事项;靠监管吃监管,甘于被“围猎”。

此外,2021年1月被开除党籍的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在通报中被指,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贷款办理、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当年5月,中央纪委发文直斥,薛纪宁等人偏离“监管姓监”定位,靠监管吃监管,给金融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教训极其惨痛。

今年1月13日,银保监会党委召开全系统2023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会议部署了新一年该系统纪检工作的重点。其中就包括:

要坚决惩治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严查利用监管审批权、检查权、处罚权、接托管权等谋取私利的问题;要坚决惩治金融风险乱象背后的腐败,严查与股权乱象、投资乱象、监管套利等关联的不法利益输送问题,坚决铲除不法金融高管、不法企业主和监管“内鬼”的利益“黑三角”。

资料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四川日报 央视新闻 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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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对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典型案例

甲,中共党员,原为某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2014年退休,乙为某私营融资企业老板,丙为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甲在任副市长期间,曾在多个事项上为乙提供帮助。2016年,应丙请托,甲向乙打招呼,帮助丙从乙公司获得融资款2亿元,为此,丙送给甲20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甲收受该200万元性质应如何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已经退休,但其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原监管对象乙打招呼,帮助第三人丙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甲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向私企老板打招呼为第三人丙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但根据目前刑法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甲收受丙200万元的行为无法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甲的行为应按照违反廉洁纪律进行处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才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罪状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提到的“实施前款行为”?由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已经不具备职务,因此,“前款行为”显然是指“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不是“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换言之,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只有“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谋利的,才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无法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二、司法解释对离职后接受利益输送的行为,在入罪条件上严苛谨慎

一般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应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请托为第三人谋利,大多是因为该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前曾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过帮助。因此,该情形可以简化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为第三人谋利的方式,适当“回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提供过的帮助,从形式上看,确实存在权钱交易的基本轮廓。但司法解释对离职前谋利、离职后接受利益输送的行为,在入罪把握上十分严格。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财物认定为受贿的,必须以“事先约定”为条件。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将“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适当放宽了对事后收受贿赂认定的门槛,但根据起草者的解释,该条司法解释是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收受财物的情形,对于离职后收受财物的,仍以“事先约定”作为认定受贿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对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收受此前帮助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都要求以事先约定为前提,根据该精神,即使不考虑请托事项是否能够折算成财物,如果此前没有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帮助第三人变相“回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

三、在有限的条件下,对于具有显著利益输送性质的请托事项,可以认定为贿赂犯罪

如上文所述,对于一般请托事项,即便具备了权钱交易的轮廓,根据目前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也不宜认定为贿赂犯罪。但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第三人帮忙的事项并非一般的请托事项,而是有明显利益输送性质的行为,且该利益输送可以折算为具体金额,同时双方对此心知肚明,则可以将非国家工作人员视为行贿人,国家工作人员和第三人作为受贿犯罪共犯。例如,上述争议案例中,如果丙是甲的特定关系人,乙根据甲的要求借给丙1亿元资金供其使用两年,同时未收取任何利息,考虑到该行为利益输送性质非常明显,可将其认定为甲、丙共同收受乙给予的财物,在受贿数额上可以将同期银行贷款固定利息作为认定参考。

在将上述情形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共同收受被请托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还必须考虑非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原因,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是离职前国家工作人员曾经利用职权为该非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过帮助,根据前文论述,在此种情形下,需要二人在离职前对“利益输送”有明确约定,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否则不宜认定。第二种是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为该非国家工作人员提供了帮助,或者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具体的请托事项需要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帮忙,对于此类情形,已经符合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体而言,对于离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第三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在认定为受贿犯罪时需要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只有对于利益输送性质非常明显的情形,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具备认定为受贿犯罪的可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 艾萍)

职业健康监管对象

中新网北京5月8日电 (王梦瑶)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8日表示,本次修订对电力市场监管对象进行了完善,并对监管内容做出优化调整。

在监管对象方面,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同时,根据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相关要求,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调整为“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同时,《办法》对监管内容做出优化调整。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据悉,《办法》将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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