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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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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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几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编 审  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简易程序多少天审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编 审  判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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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别

来源:最高检网站《检察百科》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3、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判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

6、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并在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简易程序审限

《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笔者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谈几点思考。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类型。笔者建议以下4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据此,上述案件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后移送审理。二是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综上,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与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案件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并办理立案手续,后者可以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移送审理。三是案情简单的案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因此,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四是其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审查调查人自愿或主动认错认罚,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

关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笔者建议以下4类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留置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二是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定性、处理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案件。三是被审查调查人认识不到位、态度较差,对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对定性处理存在异议的案件。四是其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化运用。一是审理人员。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建议可以组成审理组进行审理,也可以由审理人员一人进行审理。二是审理时限。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相应缩短审理时限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三是审理谈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建议可以在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意见后不再进行审理谈话;但有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经审批后进行审理谈话,即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被调查人对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要求向案件审理人员当面陈述的等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相关程序进行适当优化,审理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如,审理后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并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等程序不能简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纪委监委 胡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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