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百姓的传统观念之中,厌讼心理占了不小的分量。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诉讼的周期长、负担大、专业性强,因此很多人觉得劳神伤财且费时费力。不仅如此,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我国的司法资源也日趋紧张。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也为了节省司法资源,我国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日益增多。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民事简易程序吧!
首先,民事诉讼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简易程序,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其次,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于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基层人民法庭,也包括人民法院审理个别案件临时组成的审判法庭。
再次,适用简易还要符合三个条件,只有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有相关可靠的证据。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不需要审判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定。
第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权利人,义务人清楚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分析判断,不需要在质证过程中耗费较大精力,而且双方当事人对谁是权利方,谁是义务方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分歧不大。
第三,争议不大。当事人对讼争标的、责任无原则性分歧。陈述基本一致或接近,不需作大量工作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争议不大还应当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额不是很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所以,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无需担心因程序简化而导致案件审理不清。
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不仅便于当事人诉讼,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迅速及时的解决民事纠纷,节省人力财力,对社会稳定和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有重要意义。所以,我们在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如果符合简易程序的标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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