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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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1.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上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上诉要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人是指依法享有上诉权的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对方当事人。
(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①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②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以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提起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
《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积极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不断提高案件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意见要求,结合党纪处分条例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笔者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谈几点思考。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类型。笔者建议以下4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是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需要对监察对象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据此,上述案件可以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后移送审理。二是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一条明确,对依法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依法办理立案手续。综上,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与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案件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并办理立案手续,后者可以直接提出处分意见移送审理。三是案情简单的案件。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对案情简单、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事实,应当追究监察对象法律责任,不再需要开展调查的,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因此,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审理程序。四是其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审查调查人自愿或主动认错认罚,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
关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笔者建议以下4类情形,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是留置拟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二是审查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定性、处理等方面存在分歧的案件。三是被审查调查人认识不到位、态度较差,对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拒不签署意见,对定性处理存在异议的案件。四是其他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化运用。一是审理人员。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规定,建议可以组成审理组进行审理,也可以由审理人员一人进行审理。二是审理时限。参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相应缩短审理时限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三是审理谈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建议可以在征求被审查调查人意见后不再进行审理谈话;但有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经审批后进行审理谈话,即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被调查人对事实材料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要求向案件审理人员当面陈述的等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对相关程序进行适当优化,审理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如,审理后经集体审议形成审理意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集体审议;处分决定书在作出后一个月以内送达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并履行宣布、书面告知等程序不能简化。(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纪委监委 胡本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只能由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意见精神,笔者结合基层实际,对探索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在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审查调查人无异议”的基本前提下,对案情简单且可能给予轻处分的案件,审判机关作出生效判决、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且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以及简单的追责问责类案件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二是明确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对涉嫌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被审查调查人思想认识不深刻、认错态度较差和对定性处理存在重大认识分歧等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界定转化情形。对已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审查调查人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对违纪违法行为认定有异议等情形的,应当转为普通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的启动和告知。一是提出适用建议。审查调查部门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认为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当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或移送审理时提出适用建议。被审查调查人认为其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可以在审查调查阶段提出适用申请,由审查调查部门审查判断后,在移送审理前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审理部门决定。审理部门对审查调查部门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含被审查调查人申请的)的案件,应当在案件受理时进行审核。对审查调查部门没有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建议的案件,审理部门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且适用简易程序更为适宜的,可以提出适用建议。三是启动、决定告知。审查调查部门在提出适用建议前,应当告知被审查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审理部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应当在审理谈话时告知被审查调查人相关权利义务,并核对审查调查阶段是否已告知并征得被审查调查人同意。
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一是优化立案和移送审理程序。经初步核实已查清问题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履行立案手续后,由审查调查部门宣布立案决定、见面核对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再由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对于立案审查调查后适用简易程序的已在上文阐述,不再赘述。二是优化支部会议程序。目前基层普遍从“乡案县审”转变为“乡案乡审”,而基层实践中存在流动党员较多、涉及他人隐私等不能或不宜召开支部会议讨论违纪问题的“特殊情况”,因此,对存在“特殊情况”的案件,建议参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处理。三是优化审理文书。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做法,探索对部分审理文书进行繁简分流。四是优化谈话、送达程序。可以采取“网络视频谈话”的方式与长期外出党员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宣布立案和处分决定等,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相关规定,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流动党员送达处分决定。
强化案件质量把控。虽然上级对简易程序怎么“简”还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但简易程序并不代表质量下降,我们应当准确把握效率和公正之间的关系,不仅要提高效率,更要保障质量。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在设置较短审结时限的同时,要确保时间服从质量。可以通过备案检查、随机抽查、交叉评查等制度设计,强化审核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简易程序质量不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审理谈话等审理程序是否必须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等审查调查程序是否必须进行,理论和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审查调查人无异议,在这一基本前提下,可以对部分审查调查程序和审理程序作出适当优化甚至简化。
(朱博渊 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纪委监委)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种类
典型案例
王某向韩某借款一万元,约定半年之后归还。到期后韩某多次催要欠款,王某均以没钱为
由拒绝。后来韩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此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吗?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案
件审理的效率,对于当事人和法院,都是较为便利的。
本案中,王某与韩某之间的借款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标的额不大,不需
要法院做大量的工作去澄清案情事实,消除分歧。因此,该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
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筒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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