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区别
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担保是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留置担保是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 占有的动产来源不同。质押中出质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约定。留置中的动产是债权人在合法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合法占有的属于债务人的动产。
3. 实现方式不同。质押权的实现需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的实现是债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二、高中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1. 概念方面。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占有的产生原因不同。质押中债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基于双方的质押合同,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动移交的。而留置中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之前的合法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占有。
3. 适用范围不同。质押可适用于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关系等,只要双方达成质押合意。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几类特定的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
三、留置和动产质押的区别
留置和动产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且该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时,留置权自动成立,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而动产质押是约定担保物权,需出质人和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中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履行这些合同过程中占有动产。动产质押中质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
3.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人在宽限期届满后,可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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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留置和动产质押的区别,试论述动产质押与留置的含义及二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