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邵和菲

(陈德新律师,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总裁,刑事部和受伤维权部主任,团队负责人,北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咨询热线:13401103186.)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京0101民初7642号

原告:李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陈德新,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张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绪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张X给付原告李X四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五十三元,由原告李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益。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代理审判员 张绪纯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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