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的补偿标准
大家都知道工伤死亡补偿很多,2018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17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将提高到727920元,加上丧葬费,75万赔偿是没有问题的。大家都知道工亡的补偿,但知道非工伤死亡还有补偿的人并不多。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程女士生前系米高公司的职工,2012年11月11日因感情纠纷服毒自杀身亡。其在职期间公司未在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其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待遇。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费1000元及一次性救济款31348元。
对这个案件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进行的判决呢?
法院引用法律规定,认为程女士生前因感情纠纷服毒自杀身亡,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鲁劳社(2003)53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鲁劳发(1993)343号《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同时第六条规定,非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公司未给程女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由公司支付。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令公司支付支付丧葬费补助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48元。
原则上说,排除因工死亡的情形外,其它死亡均可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
如果公司已依法为员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公司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造成员工非因工死亡待遇损失,当然得由公司买单。这里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
现实生活中,很多职工去世后并不知道社保局还有这么一份补偿金,因此这部分钱就落在了社保部门。
另外再大家普及一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在去世后依然是可以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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