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完成后多久通知鉴定,杭州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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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流程详细步骤
来源:劳资在线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关于劳动者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个人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Q
发生工伤都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具体应符合什么条件?
1
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卫生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2
职工经治疗后,确认是因工伤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3
工伤职工的残疾将对以后的工作、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并且伤残程度已经影响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
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
并不影响劳动能力
则无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
等级鉴定
Q
劳动功能障碍分多少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Q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哪几个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均需要护理的情形。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中有3项或4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5项中有1项或2项需要护理的情形。
Q
谁能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
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
2
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
3
职工的近亲属,包括职工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Q
需要什么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2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Q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Q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有时限吗?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一般情况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如果工伤职工伤情复杂,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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