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留置与质押的区别,流质条款和留置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毛雪月

一、动产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动产留置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押才成立。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押中质物与债权关系没有这种特定要求。

3. 实现方式有所区别。留置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才可以实现留置权;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等流质条款,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可以依法实现质押权。

二、流质条款和留置的区别

流质条款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流质条款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达成的,如果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不履行债务,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直接归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所有的约定。它是一种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这种条款在我国法律原则上是禁止的,因为其可能损害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利益。

2.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适用范围方面

1. 流质条款适用于抵押和质押关系中,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一种条款,但这种约定受到严格限制。

2. 留置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需要当事人预先约定。

(三)物权变动方面

1. 流质条款如果被认定有效(在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是在债务到期不履行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抵押物或质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2. 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经过法定的催告等程序后,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来实现优先受偿权,并非直接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

三、质权留置债权的区别

质权、留置权、债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质权

1.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幅名画交给乙占有设定质权。

2.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如果是动产质权,需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权利质权需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相关登记。

(二)留置权

1. 留置权同样属于担保物权。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厂维修,甲未支付维修费用,乙可留置该汽车。

2. 留置权基于合法的占有关系而产生,且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牵连性。

(三)债权

1.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有权请求乙交付货物,这就是甲的债权。

2. 债权与物权不同,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除特殊情况)等物权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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