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留置债权的区别
质权、留置权、债权存在以下区别:
(一)质权
1. 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一幅名画交给乙占有设定质权。
2. 质权的设立以转移占有为要件。如果是动产质权,需将动产交付给质权人;权利质权需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相关登记。
(二)留置权
1. 留置权同样属于担保物权。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送到乙的修理厂维修,甲未支付维修费用,乙可留置该汽车。
2. 留置权基于合法的占有关系而产生,且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具有牵连性。
(三)债权
1.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例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有权请求乙交付货物,这就是甲的债权。
2. 债权与物权不同,它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除特殊情况)等物权特征。
二、动产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动产留置与质押存在以下区别:
1. 成立条件不同。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质押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且出质人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质押才成立。
2.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质押中质物与债权关系没有这种特定要求。
3. 实现方式有所区别。留置权人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逾期未履行才可以实现留置权;质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等流质条款,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可以依法实现质押权。
三、留置和质押的显著区别
留置和质押存在以下显著区别:
1. 占有产生的依据不同。留置是基于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而质押是当事人通过书面合同约定,出质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给质权人占有,双方达成质押合意。
2. 占有物的范围不同。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并且多为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而质押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等权利凭证可以进行质押。
3. 实现方式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需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期限,逾期仍未履行债务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直接依法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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