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一年前,我的朋友周某在某大型商场承包了一个卖化妆品的专柜。由于她不善于做生意,一年以后,她还未收回成本。现在,周某需要交柜台的租金,由于她没有足够的钱,打算向我借钱。但是,我刚刚投资买了股票,手里也没有多余的钱借给周某。于是,周某提议让我替她向别人借钱。后来,我的好朋友赵某同意借钱给我,我们就此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我填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周某收借款时,她却在收款人一栏填了她自己的名字。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借款人名字和实际收款人名字不一致时,谁为实际还款人呢?律师答疑
像您这种情况,实际还款人为周某。解决此类问题应当根据谁为实际用款人来确定谁为实际还款人。因民间借贷具备灵活、高效的特点,民间借贷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引发的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对借款人与收款人是否同一,并无强制性的规定,由此产生的纠纷更是屡禁不止。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合同上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的,谁为实际还款人呢?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也就是说,借款合同指的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合同。所以,借款人借款最规范的操作是:借款人为了自己使用借款而向贷款人借钱,收款时,实际收款人也为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为实际用款人,因此理应成为实际还款人。实践中发生的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1)实际收款人受到借款人的指示而代为收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仍为借款人,所以借款人应为实际还款人。(2)实际收款人委托借款人借款,收款人签收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用款人为实际收款人,所以实际收款人应为实际还款人。周某委托您代替她向别人借钱,赵某同意借钱给您,还与您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在借款人一栏,您填了自己的名字。但是,周某收借款时,却在收款人一栏填了她自己的名字。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周某委托您向他人借款,而周某实际签收了借款,因实际用款人为周某,所以周某既是实际收款人也是实际还款人。在此提醒您,以后发生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情形时,应当在主借款合同中进行备注,或者就此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从而减少借款纠纷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