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先约定好借款合同履行地,事后也无法确定的,应该以哪里作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凝

法律咨询

您好,我公司位于A城市,我公司和位于B城市的天永公司有过几次生意上的往来。经过合作,双方对彼此的产品质量以及公司信誉都很认可。不久前,我公司打算在多地举办优惠促销活动从而开拓新市场。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额的资金投入,我公司不得不向外借款。后来,天永公司同意出手相助,我们双方就借款一事还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5月22日,天永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借款300万元。到了5月22日,我公司催天永公司支付借款,天永公司却称合同履行地为B城市,我公司需要派人前往B城市领取借款。我公司则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里并未约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所以天永公司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我公司可不予配合。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没有约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事后也无法确定的,应该以哪里作为合同履行地呢?

律师答疑

您这种情况,应当以您公司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法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通过以上两个条文可得知,当合同履行地不明时,首先可以由当事人就此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则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也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可见,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事后也无法确定时,应当由接受借款一方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您公司向天永公司借款的合同并未约定履行地点,事后,您双方也无法达成协议。根据以上的分析可知,您公司作为接受借款的一方,应当把您公司的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