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牛某是个卖海鲜的商人,他认识很多渔民,所以,他可以在第一时间拿到最新鲜的海鲜。2016年1月的时候,牛某打算开一家饭店,他认为自己能以最低的价格拿到品质最好的海鲜,因此,他对开饭店的事情信心满满。为了筹集开饭店的资金,牛某打算向多位朋友借款。其中一位提供借款的人是马某,他为人很谨慎,不仅要求签订一份借贷合同,而且要求双方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时需要一位见证人在场。牛某联系了我,请求我作为见证人,我同意了牛某的请求。合同拟定成功后,牛某和马某分别签了字。马某还要求我签字,由于我的疏忽,我在牛某名字旁边签了字,我当时并未注明我是见证人。现在,由于牛某未如期还款,马某要求我和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认为我的身份不是借款人而是见证人,所以对欠款不负清偿责任。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当事人未在借款合同正常位置签字盖章的,如何确定其身份呢?
律师答疑
您在借款人牛某签名的旁边签了您自己的名字,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您应当同为借款人。从证据角度讲,借款合同属于书证,债权人可以据此请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当事人未在借款合同正常位置签字盖章的,如何确定其真实身份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当事人未在正常位置签字盖章时,需要就自己的真实身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对自己的主张予以证明时,就需要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您虽然以见证人的身份参加到牛某和马某对借款合同的协商过程中,但是您在借款人牛某签字的旁边签上了您自己的名字,您也未标明您的真实身份,因此,您对自己的真实身份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您就应当被认定为借款人之一。您一旦被认定为借款人之一,就需要法律的规定向马某返还借款;如果您逾期不予返还的,还需额外支付一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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