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16年年初,我打算开一家美容店。因我的积蓄不足以开这家店,所以,我决定向朋友求助。2016年7月1日,我向朱某借款30万元。朱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要求和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年利率为16%,还约定我必须于2017年7月1日前还款,如果逾期不还款,我需要向朱某支付5.5万元的违约金。后来,我的美容店正式开业了。由于我的美容店没有知名度,开店后的一年里,顾客特别少。2017年7月初,我无法还清欠朱某的30万元。于是,朱某便要求我向他支付5.5万元的违约金。我认为我们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因此,我不想支付。我想咨询一下,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可以随意约定吗?
律师答疑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违约金不得过高,因此是不得随意进行约定的。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那么,违约金过高时,应当如何调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或者仲裁途径解决。当事人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调整。您向朱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6%,借款合同还约定如果您逾期不还款,您需要向朱某支付5.5万元的违约金。后来,借款合同到期后您无法还清欠款而给朱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朱某的实际损失为4.8万元(30万元×16%)。因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得高于6.24万元(30万元×16%×130%),而您二人约定的违约金为5.5万元。因此,该违约金不属于过高的情形,朱某有权向您索要5.5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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