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高中毕业以后就不上学了,从那时起,我就开始四处打工。后来,我来到一个理发店做学徒,店长对我很好,我就留在店里向店长学习了三年。三年后,我决定回到老家,自己开店做店长。因我手中没有足够的钱,我决定向同学借钱开店。最后,同学吴某同意借钱给我,他要求双方就此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他同时还要求拿着借款合同去公证机关作公证。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公证一词,也不清楚公证的作用。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公证在民间借贷中起到什么作用呢?
律师答疑
首先,何为“公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需要对法律行为或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予以明确时,就可以携带该文书前往公证机关申请对其作出公证。具体到借贷合同而言,公证就是对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进行的确认。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后,该法律行为或者法律文书就具有了普通法律行为、普通法律文书所没有的效力。那么,公证将赋予法律文书哪些效力呢?关于公证的效力,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公证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此外,该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公证是某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权法律文书经过公证后将具备证据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债权文书也将具备强制执行效力。那么,何为“强制执行效力”呢?与《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证文书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类似,《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可见,所谓“强制执行效力”,指的是当事人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对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步骤为何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可见,当事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对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再携带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公证可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作用,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不仅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债权人还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无须经历诉讼程序。因此,您同学吴某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他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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