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借款时,没有交付现金,借款合同就不能生效吗,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条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清琬

法律咨询

您好,为了出行方便,不久前,我决定购买一辆汽车。由于我之前的所有积蓄都用来买房了,所以我只能向朋友借钱买车。朋友王某愿意借钱给我,但是,他要求和我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经过协商,我们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向王某借款20万元,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之前以现金的方式向我支付该笔借款,我的最后还款日为2017年7月22日。但是,在1月10日那天,王某称自己反悔了,不想借给我20万元了。我认为我俩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时就已经生效了,王某如果反悔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王某则认为,只要他未向我交付借款,借款合同就未生效。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我和王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从何时开始生效的呢?

律师答疑

在法律上,您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您收到借款时生效。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如果贷款方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给借款方,其实该借款合同并无任何实质意义。那么,借款合同生效的具体时间点为何时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规定,“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可以视为具备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由此可见,贷款人以现金的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成立。您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2017年1月12日之前以现金的方式向您支付20万元借款。但是,2017年1月10日,王某反悔了。由于您二人间的借款合同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该借款合同自您收到王某的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王某反悔时,借款合同虽成立但尚未生效。因此,2017年1月10日时,王某可以反悔并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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