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如何区别及认定是借款还是赠与,恋爱中的金钱往来怎么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皮晨

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

情侣恋爱期间的借款,一般基于感情的培养在借款手续方面并不完善,在被告否认存在借款的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提供恋爱期间的转账凭证,被告不能对转款进行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视为被告未完成举证义务,不能单纯以恋爱期间没有完善借款手续而否认双方借款事实的存在。认定借款或赠与应综合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恋爱期间花费金额的性质认定

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赠送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情况:1、日常生活中价值较小的一部分赠与,比如购买衣服、箱包,请客吃饭等,2、特殊日期,如情人节、七夕节、生日、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3、特殊金额,如520、521、1314等金额以及其他小额赠与。以上均可以推定为双方表达爱意培养感情的赠与财产,赠与方一经交付,不能要求返还。

对于男女双方之间贵重物品如:房产、汽车或较大金额的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赠与,由于所涉金额较大,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可推定为彩礼,应承担返还责任。

对于一些没有明显意图金额不大的转账行为,也没有显示该转账行为系借款或附条件的赠与,法院会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形来认定,如对方抗辩称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共同消费,法院一般不予认定该部分费用,不支持返还;因恋爱关系终止或同居关系解除,对当事人以曾同居为由提出以“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费”来抵消的抗辩,不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财产赠与需要依据赠与人的财产状况、双方赠与的以往惯例等情况,再具体分析认定。

法律知识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和感情的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基于感情,不好意思将借贷意愿明示,不好意思叫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者担心对方怀疑自己把钱看得太重,如此一来,真正的款项交付目的就会因此被掩盖,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而法院审理的重点就在于主张还款一方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款项的真实意愿,如不能,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由举证不能的原告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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