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证图片,宅基地使用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禹国乐

宅基地使用证图片,宅基地使用证和不动产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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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证丢失怎么办

现在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条件也变得越来越好,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惠农的新政策,比如说农村土地权、新农合等等,国家出这样的政策就是想让老百姓过上更好的生活。


还有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土地的确认权将会在今年年底结束,现在已经很多省份完成了这项任务,还有一部分的省份也在做着收尾的阶段。

可以说这一次的土地确认权是进行下一次农村改革和农村全方位改革,这一点农民就要重视起来,虽然现在的土地承包权合同到期以后,国家就给你续期30年,但是没有进行土地确权的,以后土地的价值也会跟着打折扣。

现在很多农民拿到土地确权的证书,但仍有一部人没有拿到,不过不用担心,距离土地确权确权结束还有一段时间,所以农民朋友一定要抓紧时间!因为这项工作将于今年进入尾声,也就是说明到了“倒计时”,马上就会“停发”了。

现在还有一些农民拿到土地确权的证书,所以农民朋友要抓紧了,因为这项工作马上就进入尾声。

还有就是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就可以称为宅基证,其实就是指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证明,它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是不可以非集体组织转让。

随着以后农业户籍的取消,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和城里人相比,土地和宅基地就是农民最为重要的财产,而且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来农村宅基地和土地也将得到升值,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

对此有不少的专家说,现在来看这个证书未必值钱,但是以后绝对会很值钱。所以那些已经拿到证书的农民朋友一定要保存好,千万不能丢失了,如果还没有拿到证书的农民,一定要积极配合相关的工作,争取早日拿到证书。

来源:三农医保

宅基地使用证是房产证吗

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宅基地使用证有法律效力吗

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

01

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他情形,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明确登记类型。

0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权利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03

申请主体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委托办理的,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3.人民法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仲裁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等。

4.因分家析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6.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买卖合同。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

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设手续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04

审核要点

(一)是否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合法用地意见。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房时未取得建房批复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

(四)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属于“一户多宅”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否属于可登记情形。

(五)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七)原证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将原证公告作废。

05

注记要求

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特点,应将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承取得的;不动产为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村乡两级认定的可以确权面积与实测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注记实测占地面积;以及其他需要注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

来源: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明怎么开

什么是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是指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后,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某些省市对申请宅基地的主体进行了规定,例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

(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批准条件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奥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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