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未请假因私事外出,返回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能按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述
2017年6月,林某某签约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到某镇的一职业中学担任生活老师。次年1月7日,该校高三年级学生开始新一轮的寒假补课,学校安排由林某某和另一名生活老师值班负责宿舍管理等工作。
当晚7点多,林某某与另一生活老师未向学校请假一起外出,到该镇某中学探望林某某的女儿,在返回职业中学途中,林某某被一辆三轮车撞上,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林某某的亲属认为学生回到寝室期间是林某某的上班时间,学生上课间隙应属林某某的下班时间,当晚8时50分学生下晚自习回寝室,林某某是在8时30分准备回校开宿舍大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法定的上班途中,因而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相关部门均以林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林某某的亲属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林某某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及林某某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
法院一审认为,结合学校生活老师的工作职责和特点,林某某等值班生活老师在学生未放假期间一直吃住在学校,属随时在岗状态,外出离校需向管理人员请假。该案中,当日林某某发生事故时,该校高三学生正在教室上晚自习,作为生活老师的林某某应在岗位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等。
但林某某却擅自离岗外出,并在返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林某某的外出非因工作原因,属于因私无假外出行为。因此,原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其相关诉讼请求应予依法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总结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确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述案件中,学生在上晚自习期间应该是不能在寝室,但作为学校生活老师,其工作作息时间具有特殊性,在学生未放假期间,生活老师应一直吃住在学校,属于随时在岗状态。
学生上晚自习时,作为生活老师应在岗检查寝室内务及接待临时回寝室的学生,此时段应为工作时间,外出离校需要向管理人员请假批准。而林某某却未向主管领导请假便外出办私事。
因此,从该案的相关情况事实可看出,林某某因私未请假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工作时间,因此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且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及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均不符合,因此相关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及复议决定正确,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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