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冻结了怎么办,工资冻结后如何向法院申请生活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郝语

工资冻结了怎么办,工资冻结后如何向法院申请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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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冻结期限是多少

王小石2012年入职上海货运公司员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2019年6月17日,因民事诉讼,法院裁定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1,327,2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该裁定书立即执行。

2019年7月3日,王小石以公司于2019年5月至今未发放工资、已拖欠两个月工资,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通知于贵公司收到该邮件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已解除”,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收到王小石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双方因经济补偿等发生争议,公司认为是因为账户被查封导致拖欠了工资,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王小石认为公司账户被查封,并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借口,应当及时支付工资,既然拖欠工资,其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获得经济补偿。

王小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和6月及7月份工作5天的工资共计10,833.3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5,000元×8年(自2012年10月至2019年7月)】

2019年9月16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石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工资6,272元,对王小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王小石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拖欠工资不是故意的,王小石因此解除合同不能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对于王小石工作天数的认定。

王小石主张除2019年5月、6月外,7月的前5天即7月1日至7月5日尚在公司处工作。公司则认为王小石于2019年7月3日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不存在7月上班5天的情况,只认可王小石工作至6月30日。

本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管理职责。在双方就出勤发生争议时,公司应提供考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查明争议事实。公司于2019年7月8日收到王小石发出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于当日解除。现公司抗辩王小石7月1日至5日未出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对王小石2019年7月1日至5日出勤的主张予以采信。

二、对于王小石月工资标准的认定。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标准为税前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双方均认可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王小石认为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分两笔发放,两次签收,现公司仅提供了基本工资的签收单。公司则认为根据公司工资汇总表、工资签收记录等,王小石2019年5月工资为3,352.5元、6月工资为2,919.5元。

本院认为,现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参考上海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职工平均工资(查询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的2018年上海统计年鉴,2015年为75,464元/年、2016年为82,581元/年、2017年为90,764元/年),本院认为王小石每月工资5,000元的主张更为可信。故王小石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6月及7月1日至5日的工资10,833.3元,本院予以支持。

三、对于公司是否存在故意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公司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积极筹措资金发放职工工资,仅有王小石等7名员工没有领取相应工资,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小石等7名员工工资的主观恶意,王小石主张公司故意拖欠工资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另外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高温费作为夏季高温津贴并不属于用人单位需提供的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范畴,王小石以公司未支付高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亦缺乏依据。据此,王小石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员工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公司因主观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才能支持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审中,王小石坚称公司系主观恶意拖欠2019年5、6月份工资,故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则反驳称其账户于2019年6月20日被冻结后,已发通知告知劳动者真实情况,同时积极筹措资金,通知王小石等员工领取工资,但王小石未来,并提供《民事裁定书》、《告知函》等证据予以证明。王小石对《告知函》并不认可,声称是事后制作,且不清楚公司账户被查封一事。对此,一审法院全面客观审核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在案证据显示的法律事实及双方的陈述意见,结合公司账户确于2019年6月被法院冻结的事实,认定公司不存在拖欠王小石工资的主观恶意,该认定于法有据。

鉴此,王小石以公司拖欠两个月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诉求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小石还是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公司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积极筹措资金向员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主观恶意

高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章中,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本案公司是否具有拖欠员工工资的主观故意,关系到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司在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积极筹措资金向员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主观恶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申请人以公司拖欠工资存在恶意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诉请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小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王小石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沪民申2015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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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山东高法

工资冻结后怎么领取生活费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某保险公司因与尚某和刘某发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尚某欠某保险公司11.6万元,自2024年1月起每月偿还3000元,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尚某和刘某均未履行义务,某保险公司向濮阳市华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过程中,法院冻结了尚某和刘某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因未查找到尚某下落,依法对刘某采取拘传措施。法院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某在工资卡被冻结后,又另外办理了银行卡领取工资,遂明确告知刘某,其行为已经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情形。刘某及其家属在认识到严重后果后,积极筹钱,当天将案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首先,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财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在受理连带责任保证的执行案件后,依据职权对执行依据载明的全体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执行保全措施。本案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向有履行能力的连带责任保证人采取执行措施。

其次,被执行人的工资卡被冻结后,偷换工资卡并领取工资的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阐明,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中的第二项: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本案刘某作为主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法院将其工资卡冻结后,更换工资卡转移工资收入,致使法院作出的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法律解释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记者 贾鹏虎 通讯员 刘敏

来源: 河南法制报

工资冻结了,解冻需要多长时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陈晨 刘志坤

近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兰安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自己的工资卡兼房贷卡忽然遭到浙江台州警方冻结。台州警方称钟兰安去年年底收到的一笔万元资金为涉案资金,钟兰安则认为这是他与朋友的正常资金往来,警方让其退赔无法律依据。

事情从11月15日出现端倪。当天钟兰安忽然收到一条短信,提示他的一张银行卡因交易存在异常,部分交易功能被采取限制措施。

起初钟兰安并没在意,直到近几日在使用该银行卡时,发现无法使用。“这不仅是我的工资卡,也是房贷卡,也跟信用卡绑定了。”钟兰安通过联系银行得知,他的银行卡是被浙江台州临海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冻结。

银行卡为何被冻?11月24日,钟兰安与台州警方取得联系,“他们说2023年12月20号,有人给我打了1万块钱,这笔钱是诈骗受害人的钱。”

钟兰安告诉记者,打这笔钱的人是自己的朋友穆先生,此前他曾转给穆先生一笔钱请他帮忙办事,后来事情没办成,穆先生分批将钱退还给钟兰安。2023年12月20日的这1万元是朋友转的最后一笔钱。

“民警让我跟穆先生联系,让对方退赔,或者我自己退赔,就给我解冻银行卡。”这一信息在钟兰安提供的其跟台州警方的通话录音中也曾出现,钟兰安表示,自己是“完全无辜的第三人”,由自己来退赔这笔钱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他跟穆先生之间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这笔钱与案件无关。

之后钟兰安得知,穆先生已被北京警方抓获,暂时联系不到。

11月2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台州市临海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此案确实是他们办理,目前已转交当地刑警。

该工作人员提到,他们在办案中查询到,穆先生收到13万元,其中5万元为涉案资金,之后他转给钟兰安1万元,“里面包含受害人的3893块钱。”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需要钟兰安提供相关交易证明,证明这笔资金与案件无关,或者由穆先生或钟兰安本人退赔3893元涉案资金,方可解冻银行卡。

钟兰安告诉记者,自己跟台州公安联系时,对方并没有说明退赔金额是3893元,“说的是1万元。”他会整理一下自己跟穆先生的交易记录,提交给台州公安作为证据,等候下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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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冻结是什么意思

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被在先冻结了,怎么办?

一、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七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看似与上文《民诉法》第五零六到五零八中规定的“比例受偿”相冲突。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系为执行程序中的一般规则,而非适用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或执行转破产的情形。《民诉法司法解释》则是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予以明确,第508条、第510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按照平等主义原则,普通债权人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该部分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共同构成了对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简单总结,即被执行人系自然人或其他非公司法人组织时,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被执行人系公司法人时,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司法实践

在法律规定上,当被执行人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分配被执行人工资没有什么争议。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可以发现,多数时间,申请人都在苦苦等候在先的冻结权利人执行完毕,法院从来不主动告诉轮候冻结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分配。

原因十分简单,在我之前的文章中也多次提及,无非是案多人少。

庞大的执行案件数总是让基层法院承办法官做出最能节约时间和精力的选择。

而制作分配方案,无疑是一项极为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

通常会涉及大量当事人,需要多次谈话、笔录、做工作,制作出分配方案后,或许还会产生后续的异议程序。

因此,承办法官在通常情况下绝不会告知轮候冻结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分配。

若是申请人自己或通过律师知晓可以分配,承办法官也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某些胆子大的法院,会以领导研究、审委会决定等形式,将不许分配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固定为当地特色司法实践共识。

综上,我建议诸位申请人,若不是真的面临可能一丁点清偿也得不到的情形,尽量不要去申请被执行人的分配。若是坚持申请分配,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承办法官通知所有申请人,一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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