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电信服务合同常常因订立合同主体无能力签订合同而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发生上述情况,很有可能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来办理相关业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该审查确认,并且查明其代理人是否追认;认真核对本人、身份证是否一致;仔细核对电信服务合同是否用户亲笔所签。
实践中,有些很好的电信号码在办理过户的时候,并不是本人来办理的过户,合同并非用户亲笔所写,而法律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鉴别是否“本人”的要求较高,电信服务行业其实承担了极大的风险,承担败诉风险,原用户可能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将优良号码归还,并赔偿损失。具体操作中,在优良号码已经多次过户的情形下,很难再将号码归还原用户。
电信服务合同的证据风险及法律建议
电子工单、口头营销合同等方式虽然高效快捷,但发生纠纷时,举证难的问题就凸显出来。实践中,电子工单在法庭上很难以证据原件的方式展现出来,而复印件的真实性可能遭到对方质疑;口头营销的电话录音是否容易保留,即便保存完整,但是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又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建议
在电信服务合同成立之前,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没有证据可以收集,电信业务经营者就要充分预测可能发生的纠纷,提前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口头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地、标的、资费、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基本的合同条款涵盖在录音中,最好保存在手机等比较方便的设备中,效力等同于原件,并和相关的电子工单、纸质文件保存在一起,对于电子工单,电子签名等证据,应保证其可以在法庭展示。对于非套餐合同,应保留开通业务时间、实际使用通信业务的时间、拖欠的手机费用数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依据和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对于套餐合同,应保留实际使用的期间、尚未届满的套餐期限、拖欠的手机费用数额、违约金计算方式及其依据和应支付的滞纳金数额。
综上所述,当电信服务合同要签订的时候,既要保证业务量同时也要兼顾法律风险,一旦引起纠纷必定会导致财产和名誉的折损。因此,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有意识地防范电信服务合同中风险,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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