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效力
协议离婚前夫妻双方应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进行约定,在离婚前有时候夫妻双方又因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反悔,那此时离婚协议还有没有效呢?
01“协议离婚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然没有约束力。
02“诉讼中的离婚协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知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对离婚协议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之后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应按民法典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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